| 编 号: 349455 | 类型: 咨询 | 浏览次数: 35662 |
| 提问人:车城Blue | 提问时间:2022-09-14 08:37 |
| 内 容:十堰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的领导,您好!看到新闻里您对记者关于水费问题的回答,彻夜难眠,因为您的答复不考虑实际情况,有“站着说话不腰疼”之嫌。虽然是有政策,但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具体政策如何执行,是不是应该考虑十堰的实际情况?十堰的实际情况有二:一是十堰有大量的小区并没有水电直供,这与湖北省相关政策是向背的吧?你们能去追水厂、追电厂的责任吗?不能!水电单位的任性不为百姓考虑,对于水电直供的事情进展缓慢甚至不推进,你们能管吗?你们管不了!但这确实事情的关键!关键的因素,你们也无能为力!二是十堰地处山区,二次加压十分常见,不像制定政策的省城武汉是平原,地区情况是不一样的! 另外,物业费的收费也是你们规定死了的,如果不把二次加压和运维费包含进水费,请领导告诉我们,水费该如何收取?按照水厂出来的价格一分不加价,您觉得十堰市可能执行下去吗?执行不下去的!再这样下去的结果可能就是:十堰市所有直供小区物业担不起、不供水,居民没水喝,那是谁造成的呢?是你们的政策造成的!因为你们的政策是在办公室想出来的,没有真正深入基层走访了解实际情况!(不需电话回复,直接网上回复给出解决办法即可,谢谢) |
| 受理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受理回复: 已受理 |
| 办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电话: 8677037 | 回复时间: 2022-09-14 15:23 |
| 办结回复: 您好! 您反映水费如何收取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21年3月1日之前,根据原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价工服[2018]85号)文件规定,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供水正常损耗和二次加压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据实分摊计收,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2021年3月1日以后,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
| 办理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办公电话: 8677037 | 回复时间: 2022-09-16 1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