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县烟草专卖局专卖人员在对个体工商户刘先生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时,认定经营场所与住所未相互独立,刘先生拒绝在实地核查记录表上签字,请问这种情况属于撤回申请吗?
法律解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一)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拒不配合实地核查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核查时间、在经营地址接受专卖局工作人员核查,拒绝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如阻止、妨碍工作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测量,拒绝提供与核查事项有关的说明或资料等。而申请人拒绝在核查记录上签字的,不应认定为“拒不配合实地核查”。因此,刘先生拒绝在实地核查记录上签字不属于撤回申请。(通讯员 周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