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章对我市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集、录入、更新、上报有关信用信息的;
(二)丢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证据资料的;
(三)未及时维护致使数据丢失的;
(四)未及时归档造成档案资料缺失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的;
(六)按照规定应采取限制措施而未采取的;
(七)擅自为行政相对人篡改、删除信用信息的。
《办法》同时规定,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公布、利用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侵犯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办法》,建立信用体系管理制度和相关登记台账,将此项工作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确保在操作中不出现漏报、误报、错报。(记者 毛以国 通讯员 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