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日期: 2025-09-03 16:57:29
来源: 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问:纳税人因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会计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由税务机关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或按照税务系统“首违不罚”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编辑:闻佳慧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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