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 统筹用地指标管理 鼓励产业用地“增容”提效

索引号
000014349/2024-57691
解读类型
媒体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6日 17:21:34

近日,市政府办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和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包括10大项40条,主要内容如下:

坚持规划统筹引领。编制完善产业用地专项规划,强化市(县)域战略规划统筹引领和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支撑。深化“多规合一”改革,建立规划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开展控详规动态维护。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升效率的原则,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格局,科学布局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用地。

统筹用地指标管理。拓宽补充耕地指标生成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监管,严把项目立项、验收关,及时变更地类、备案入库。

加强划拨用地管理。严控新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原则上优先使用存量土地、房屋,鼓励集中统一办公。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可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明确招商引资准入条件。各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时应在《投资合同》中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指标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后,落实达产复核,督促企业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从严管控工业用地。推动工业向园区集中,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共享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鼓励园区内多个工业项目共建、共享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各县市区应明确建设用地标准,引导企业按需拿地,落实工业项目“五证同发”,拿地即开工。

鼓励产业用地“增容”提效。支持“工业上楼”,鼓励企业建设两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可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市场需求,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统筹安排土地收储和出让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对不符合现行规划用途、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分阶段进行盘活利用。

大力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农用地集中连片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调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涉乡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面积的5%。对“空心村”、工矿用地等低效建设用地或城乡建设用地改造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对社会资本投资国土综合整治达到一定规模的,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不超过3%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发展。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评机制。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耕地恢复及违法占用耕地等指标纳入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将作为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等重要参考。

加强土地全周期管理。加快完善先建后验、承诺制、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企业信用评价等制度,形成用地制度标准化、清单化、格式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把好验收关、信用关、登记关。成立市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发改、经信、财政、资建、住新、招商、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强化部门沟通协调,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记者 吴楠)

编辑:马培

责编: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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