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继续禁用高污染燃料 违规者最高罚款20万元

索引号
000014349/2023-66615
解读类型
媒体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十堰晚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09:03:55

日前,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继续实施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控。《通告》明确,未来五年内,禁止在十堰中心城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这是十堰为持续改善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所采取的实际举措。

中心城区禁用高污染燃料

《通告》显示,禁燃区划定范围为市规划区内中心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及其周边控制区域。南部以316国道南侧连绵山体为界,西部以柏林镇辖区为界,东、北部以市区行政辖区为界,区域面积共计388平方公里。

《通告》明确,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III类(严格)燃料组合: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据了解,《通告》规定的是常规燃料燃用,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管理。

市民发现违规行为可举报

违反《通告》规定如何处罚?

《通告》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通告》由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及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其他相关市直部门各负其责。

市民发现违反《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生态环境局1236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记者 吴忠斌 特约记者 叶相成)

责任编辑: 马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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