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出台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

索引号
000014349/2021-12570
解读类型
媒体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秦楚网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06日 11:03:09

日前,市政府办发布《十堰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是指各级机关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市长热线)、市信访局、市经信局、市工商联负责受理全市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人可以通过十堰市政府网上问政平台(网址:www.shiyan.gov.cn/zwhd/web/webindex.action)、“12345”市长热线、湖北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网址:www.xinfang.gov.cn)、十堰亲清企业服务信息平台(网址:jxw.shiyan.gov.cn/ztc/index.shtml)、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网址:www.hbqytsfw.com.cn)进行网上或线上投诉,或者通过邮寄信件方式投诉,邮寄地址由受理机构对外公布。

《办法》明确,受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

办理单位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受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复的,需书面报告受理机构,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办理结果进行核查,在收到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投诉人,并听取投诉人意见。投诉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的,可发回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十堰政府网 记者 吴楠)

责任编辑: 孙相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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