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度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7466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7日 17:44:51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印发。现做如下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规定,由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量化、调整各县(市、区)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每年量化、调整一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执行。2024年11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4〕31号)规定,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确定,要求各地6月底前完成并统一从次月1日起执行。2025年湖北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有序提高低保标准”。5月,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提出30条提振消费举措,明确要求“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合理调整城乡低保标准”。202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量化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聚焦困难群众所需所盼,合理量化调整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能够让困难群众更好享受政府保障福利,切实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量化调整方式

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2025年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确定,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的40%以上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等其他标准,按照低保标准一定的倍数直接量化和确定。比如,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基本生活费应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达到202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基本生活费应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应不低于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等予以明确。具体标准见《通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乡低保标准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保障金额,按照城市低保标准与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助;农村低保对象保障金额,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助。即“差多少、补多少”。

四、适用对象及释义

《通知》适用于十堰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家庭。

1.低保对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认定为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和社会分散供养的孤儿。

4.低保边缘家庭。指持有本地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人均收入、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执行时限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编辑:闻佳慧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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