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负责人解读:市应急管理局解读宣讲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索引号
000014349/2021-30260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08:59:12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出席《党风政风热线》。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1年6月10日通过。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曹平,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梁崇森,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祝合攀,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副科长任搴华,请他们介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问题一:首先请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曹平同志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总体思路和修改内容做简要介绍?

【曹平】各位听众朋友:大家上午好!

我是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曹平,非常感谢十堰广播电视台“党风政风热线栏目”为我们提供跟大家沟通交流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此,我代表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感谢社会各界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是机构改革后新组建部门,主要承担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三大职能。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减灾委员会办公室、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议事协调和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

下面,我们就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向各位听众朋友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2009年和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正,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二是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是根据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监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部,其他有关部门和职责也作了调整,需要通过修法对原来的法定职责进行修改。

2019年1月,应急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2019年1月和2020年2月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省级政府和部分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并会同应急部进一步开展了实地调研、专家座谈、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定,确保落地见效。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推进依法治理。三是完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度,强化基础保障能力,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为加强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必须”原则,对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一条)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一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二是强化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人文关怀和保护力度,防范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四是发挥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要求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是强化领导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及其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第四条)二是厘清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方面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三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监管部门之间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和应急措施备案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四)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二是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三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四是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在这里,我也诚恳地希望媒体的朋友多宣传、多报道,帮助我们普法。也诚恳地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带头学法、守法,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贯彻,切勿到出了事故而后悔莫及,也切勿等到因违法受到重罚而后悔莫及。我也诚恳地希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以实际行动让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彰显生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的向往,让“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谢谢。

问题二:【主持人】刚刚曹局长对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背景、总体思路和修改内容进行了解读,接下来,请法规科请梁科长具体介绍一下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哪些内容体现了“三个必须”的要求?

【法规科科长梁崇森】好的,主持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就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所讲的“三个必须”的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考察中石化黄岛经济开发区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首先提出来的。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应该说,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首先,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比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这些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实行安全监管。但是应急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对这些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我们也有直接监管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这都是应急管理部直接监管的,这是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

二是明确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这几年新兴的一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在法律上规定了以后,当不明确的时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农家乐”,既涉及到旅游,也涉及到餐饮,还涉及到农业农村,每一家的责任都不是唯一的,有时候哪个部门都不愿意接单,怎么办?就按照现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指定一个行业部门来监督经营行为。

三是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一个企业总部,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主要负责人,那么他就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是还有很多副职,比如很多副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这就是我们说的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说到生产,我们很多企业里面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这个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抓好安全,否则出了事故以后,管生产的是要负责任的,这就是“三管三必须”的核心要义。

当然,职能部门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协作,所以这次法律规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这样才能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让部门之间既责任清晰,又齐抓共管,形成监管的合力。谢谢。

问题三:【主持人】我们都知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在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修改以后的《安全生产法》有没有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法规科工作人员祝合攀】刚才,曹局长已经介绍了,这一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其中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是建立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第一,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第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法》已经确立的重要制度,这次修改又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目的是使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第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事故预防的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的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谢谢。

问题四:【主持人】这次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大幅提高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请问主要考虑是什么?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应急管理部将如何进一步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贯彻落实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

【法规科科长梁崇森】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如何守住这条“红线”?依法管理是根本性的举措。这次《安全生产法》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同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会对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少数企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利益,就必然严重损害其他正规守法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因此,对违法行为加大惩处,也是对合法守信市场主体的保护。

下一步,应急管理部门将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推动修改后《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

一是强化普法;二是严格执法;三是精准执法。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原则上要实现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避免多层级重复执法;

四是规范执法,严格执法不等同于滥执法,必须规范执法;

五是奖惩结合。现在,我们正在执行应急管理部“典型执法案例报告制度”,要求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向应急管理部直接报送执法案例。应急部对这些案例进行评价,选出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优秀案例进行记功和嘉奖。对一些执法不严格、走过场、程序不规范的案例,要适时进行通报和批评。在执法同时,我们还要热情服务,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指导服务,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同时,既要发现问题,又带着专家帮助指导解决问题,实现安全执法和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达到服务企业、推动安全发展的目的。谢谢。

问题五:【主持人】我们注意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方面做了针对性修改,请您具体介绍一下。另外,矿山安全法治建设有什么计划和安排?

【基础科副科长任搴华】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的要求,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这次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定的所有的矿山、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还有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建设项目,这几个行业的施工项目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不要搞转包分包。从近年国内外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看,企业转包分包的区域往往是事故的多发区域。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切实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力度,推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谢谢。

问题六:【主持人】如何理解此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增加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

【法规科科长梁崇森】双重预防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要求“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办同年又印发了《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工作探讨,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分行业地方标准,选树了一批典型的示范企业,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

这次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有关双重预防机制决策部署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的规定,有利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落地见效,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谢谢。

问题七:【主持人】我市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哪些具体要求?

【曹平】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修订《安全生产法》重要意义。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修法的核心是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和监管职责。

(二)广泛宣传,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热潮。要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活动纳入“八五”普法重点内容,开展《安全生产法》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的“五进”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抓好教育培训。要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作为各级党委、政府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党政领导干部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切实抓好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教育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将这些规定和要求传达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三)迅速行动,认真抓好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落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尽快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切实做好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凡与新修改《安全生产法》有抵触的,要及时调整、修改或者废止。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相关配套文件,探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手段。

二是做好实施准备。要依据《安全生产法》新修改的内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个必须”的原则,认真做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行政执法、检查、强制和处罚等要求,严格监管,细化和调整执法工作方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市安委会办公室将以宣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通过明责、确责、问责,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做到“在职必履责,履责必负责”,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

责任编辑: 孙相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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