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记者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获悉,我市将对十堰城区(不含郧阳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持续至11月,整治对象包括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在售楼盘,整治内容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等13项内容。
专项整治期间,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问题整改不力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同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将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等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专项整治期间,市民可拨打电话或通过邮箱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719-8110812,举报邮箱:举报邮箱:sysfdcfwzx@163.com,举报地址: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607室。
具体整治内容: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4.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商品房销售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者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7.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8.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
9.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10.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1.涉及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12.未告知、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
13.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记者 徐国文 特约记者 冷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