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更新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政府办公布《十堰市市直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5年)》,对134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实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数据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等15家单位,涵盖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所需的《未成年监护关系证明》、申报职称评审的《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证》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企业登记住所场地证明》等,与群众生活和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134项证明事项。
按照工作要求,各行政机关将通过服务场所、官方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同步修改完善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方便群众查询办理。
据悉,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若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机关会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直接依据当事人的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