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函

进一步规范国庆假期旅游市场价格行为

日期: 2024-09-30 10:02:06
来源: 十堰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4年国庆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全面规范酒店、民宿、餐饮、交通、景区门票等旅游相关市场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节日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向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了提醒告诫函。

一、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停车场收费,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落实政府优惠减免政策,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提高收费标准。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涉旅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各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明码标价。酒店餐饮单位提供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模糊语言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菜品酒水等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自制饮料要标明计量单位和价格。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扣、诱导交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规范和引导。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记者 吴楠 通讯员 金艳娜)

编辑:闻佳慧

责编: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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