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办发〔2022〕5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堰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30日
十堰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3部门《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为促进我市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推进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以儿童更好成长为目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让广大儿童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二、建设目标
到2025年,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导向。儿童社会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儿童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儿童权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儿童成长空间品质不断提升,儿童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标识,安全、公平、健康的儿童友好城市全面建成。
——儿童社会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更加完善,儿童友好相关建设指引和标准更加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需求,儿童参与公共活动与公共事务的机制更加优化,系统完备的儿童友好城市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儿童公共服务提质增效。儿童照护的托育服务不断扩大,儿童成长的教育服务显著提升,儿童健康的医疗服务持续优化,儿童发展的文体服务更加丰富,优质均衡的儿童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儿童权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行动持续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持续深化,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公益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基本形成。
——儿童成长空间品质不断提升。儿童友好的生活、学习、出行、游乐等空间持续完善,安全、便利、亲近自然的城市空间基本形成。
——儿童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儿童友好的家庭环境、校园环境、网络环境持续提升,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基本形成。
三、建设任务
(一)促进社会政策友好
1.深入贯彻儿童优先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湖北省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十堰市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实施。将儿童优先发展原则纳入下个五年相关规划编制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妇儿工委、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国土空间规划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出台《十堰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空间规划技术规则》,探索在儿童友好示范区建立的空间与设施建设标准。研究并制定儿童友好城市空间规划政策,指导儿童相关的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依托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和社区,系统构建儿童友好的活动圈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在公共服务领域各类政策制定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发展原则,注重推动资金、土地、项目等公共资源向儿童发展事业领域配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妇儿工委办)
4.探索建立完善儿童友好工作评价体系。探索应用数字化手段创新儿童工作方式方法。以儿童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指标体系为基础,完善儿童发展指标数据库,建立儿童发展跟踪监测和预警机制,探索设立儿童友好指标目标,并纳入儿童发展规划综合评估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妇儿工委办)
5.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协调机制。由市妇儿工委牵头,加强对全市儿童友好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协同推进,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责任单位: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6.开展儿童权利现状分析及重点问题课题研究。学习各省(市)儿童友好城市做法,吸收借鉴其他城市创建儿童友好城市的经验,指导我市的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妇儿工委办、市未保办)
7.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服务议事机制。提高儿童参与能力,选取儿童代表,在学校、社区等开展儿童参与培训。完善儿童参与平台,培育以儿童为主体的议事组织,探索在学校、社区成立儿童议事会,保障儿童参与权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团市委)
8.凝聚全社会力量促进儿童发展。坚持以普惠为导向,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整合全社会资源增进儿童福祉。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青年志愿者队伍,发展儿童公益慈善事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团市委)
(二)促进公共服务友好
9.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落实国家、省现有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10.提升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增加普惠性和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积极推动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1.促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合理划分义务教育入学范围,进一步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同等考试升学机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2.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健全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加强特殊学校建设。在巩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普及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学前特殊教育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残联)
13.完善全市中小学减负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双减”要求,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高学校课堂教学质量。抓好中小学生学业、生活、心理健康、体质管理,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4.开展儿童友好学校建设。贯彻儿童优先理念,以儿童发展为中心,注重儿童平等和儿童参与。引导师生、家长、社会共建共享校园治理,推动校园内部空间人性化设置、校园周边环境良好。充分保障儿童权益及身心健康,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5.推进出生缺陷防治专项行动。加强免费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免费增补叶酸等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强化孕妇产前筛查、产前诊断等出生缺陷二级预防,落实新生儿免费五项疾病和听力免费筛查,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等出生缺陷三级措施。(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16.落实儿童身体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推进建立儿童视力电子健康档案。实施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有效控制儿童肥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17.实施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提升工程。改善全市中小学校教室照明环境,利用国家和省“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平台”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完善学校体质健康监测设备配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8.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学校、社区、家庭、媒体、医疗卫生机构等联动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落实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的预防干预措施,加强重点人群心理疏导。关注残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心理健康状况。(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19.加强儿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新型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和三级诊疗服务网络建设。建立以市、区妇幼保健院以及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为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社会机构为补充的“大健康”“大妇幼”“全周期”新型儿童健康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0.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开展十堰儿童友好医院试点工作,建立儿童就医便捷通道,优化儿童就医环境,提升儿科住院病房和医院室内外儿童候诊活动空间环境质量,研究制定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按照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引,在全市推广儿童友好医院(门诊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1.加强儿科医师队伍建设。加强新生儿科等儿科医师培训,落实儿科作为特殊工作岗位的职称晋升倾斜政策。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可为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从事儿童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2.强化儿童医疗保障建设。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儿童医保制度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
23.丰富儿童文化服务供给。提升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水平,鼓励实行错时、延时服务。精准对接儿童文化需求,推动建立订单式、菜单式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儿童阅读和科技普及活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团市委、市科技局)
24.丰富儿童体育服务供给。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低收费或免费开放。完善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面向在校学生开展各类青少年体育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各类儿童青少年体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冬(夏)令营、训练营和体育赛事等活动,吸引儿童青少年广泛参加体育运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三)促进权利保障友好
25.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提高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6.深入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医助学项目。实施“明天计划”孤儿助医项目,深入开展“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探索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依法依规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和教育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
27.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依托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市儿童福利院,完善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具体实施措施,扎实做好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临时安置、监护评估、监护干预、收留抚养等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团市委)
28.完善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机制。全面开展收养评估工作,推进实施收养评估制度。优化登记服务,规范登记管理和接待流程,提高收养登记服务质量;探索儿童收养工作部门协同机制,有效处理收养疑难问题,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9.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发挥市儿童福利院的“龙头”作用,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评估适合的儿童在“类家庭”中养育,并通过对爱心爸妈开展养育、教育、康复等方面培训,提高养育质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0.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做好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教、医疗、康复等相关服务工作。优化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责任单位:市残联、市民政局)
(四)促进成长空间友好
31.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加强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推动公共场所建设母婴室、儿童厕位及洗手池、儿童休息活动区等。(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改善儿童安全出行体验。在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场周边,试点开展儿童友好出行道路设施提升工程,建设满足儿童需求的公交车站、无障碍道路设施和交通标识等。推行“警校家”护安保畅模式,缓解校园门口交通拥堵现象,确保学生安全。(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3.开展儿童友好图书馆建设工作。在十堰市图书馆开展儿童友好活动,优化儿童室内外的阅读环境及空间。研究制定公共图书馆儿童友好服务指引。按照儿童友好服务指引,在图书馆进行推广。(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4.大力推动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充分考虑适儿设施设置。拓展儿童美育资源,组织全市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等与学校共建校外教育基地。(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科协、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儿工委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5.开展儿童友好社区试点。打造儿童友好社区试点,优化配置、整合统筹社区室内外儿童公共空间,增加社区儿童“微空间”,合理增设室内外安全游戏活动设施,以嵌入式、菜单式、分龄式服务为儿童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妇儿工委办、团市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6.开展儿童友好公园建设工作。选取试点开展儿童友好公园项目, 合理改造利用绿地,增加儿童户外的活动区域,营造儿童友好的自然环境。设置亲近自然、启发创造性的儿童游戏公共空间和游憩设施,采用绿色、自然材料,保障儿童游戏空间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体现儿童自然教育属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7.提升灾害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推动落实儿童密集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应对各类灾害事故风险。强化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增强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应急管理局)
(五)促进发展环境友好
38.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建设文明家庭、涵养科学家教、传承优良家风。实施父母成长计划,举办家庭教育公益大讲堂,为家长提供系统、科学的家庭教育专业知识,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成长观。(责任单位:市妇联、市教育局)
39.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依法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建好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纳入教师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0.鼓励创作符合儿童特点的优秀文化产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加大少儿文艺产品创作力度,传播反映新时代少儿良好精神面貌的艺术作品。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的阵地作用,组织开展少儿阅读推广、小小讲解员、儿童艺术培训等活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41.推进青少年实践活动进社区、进校园,建设青少年寒暑假社区公益托管室,在寒暑假期间做好青少年托管服务。(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总工会)
42.普及发展青少年健身运动,让更多儿童经常性参与体育锻炼。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每年提供部分体育项目的免费技能培训;每年安排有条件的体育场馆为全市中小学生提供暑期免费服务。(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43.加强儿童网络保护。加强属地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网信办)
44.加强涉及儿童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抽检监测及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督促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体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儿童用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5.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体系。健全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提高各部门伤害防控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46.加强儿童安全宣传教育。坚持将生命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幼儿园保育教育全过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儿童防溺水、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会调适(心理)等各类生命安全教育及活动,引导儿童用知识和技能守护生命。督促家长履行儿童安全监护责任和家庭安全教育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47.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每季度在各区至少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群体开展一次实地探访,实地探访率达到100%。每季度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强化儿童自我保护技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8.开展儿童权利保护法治宣传。加强中小学生法治教育、安全自护和应急处理知识教育,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开展专题法治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深化青少年普法,持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家庭”“法治进社区”行动,增强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团市委、市妇联)
49.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推进实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协调联动制度,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妇儿工委及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全方位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适时组织专家、儿童代表等对儿童友好城市的整体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明确责任分工。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明确权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列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方案推进落实见效。
(四)完善监测评估。开展建设儿童友好城市评估监测体系研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监测,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五)加强宣传推广。总结经验进行推广,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把儿童友好的理念向全社会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