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2-5741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2〕5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11:48:19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十政办发〔2022〕5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十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11月2日

十堰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火灾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火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铁路、港航、民航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的火灾。

(五)森林火灾。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五条  发生符合本规定所列情形火灾的,在火灾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权限,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或者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查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调查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派人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由政府领导担任,或者委派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火灾事故调查方案,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决定。

(四)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本级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专项小组,各专项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第十条  综合组一般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制定综合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负责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协调开展事故舆情信息监测、处理。

(五)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评估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五)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六)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组对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责任分析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管理组一般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等派人参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查明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落实情况。

(四)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应当追责问责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调查组有权向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对象主要包括起火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火灾发现、扑救等相关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有领导、管辖、监督等关系的相关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直接原因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导致火灾发生、蔓延扩大的间接原因,查明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蔓延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责任。围绕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消防技术服务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职责履行、责任落实情况。

(三)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火灾中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发挥作用情况,查实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调查政府、部门相关责任。调查火灾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职责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疑难的,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60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内容,在90日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结果。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二条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后1年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原则上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的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可由政府所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现责任追究或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湖北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 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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