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要求,经清理评估,决定《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23〕9号)自2025年5月9日起失效,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有效期届满日期
1
《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
十政办发〔2023〕9号
2025年5月9日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