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堰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5-4906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年11月05日
发布机构
京能东风(十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文号

十堰市地处秦岭以南,冬季户外温度与北方同纬度城市相比偏高,不属于国家法定采暖区。城市集中供暖是一种市场化、改善型民生服务,不具有强制性,实行使用者付费。为保障中心城区安全、稳定、持续用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现就中心城区2025—2026年采暖季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供暖覆盖区域及供暖时间

供暖覆盖区域

本采暖季覆盖范围及规模与上一年度相比保持稳定不变;直供户与供暖企业签订用暖协议,非直供户与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签订用暖协议;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与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协议。

供暖起止时间

原则上从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具体视气候和实际缴费情况为准。

二、新增用热单位(用户)接入条件

一是供热主管网已敷设到小区外;

二是小区热力交换站、庭院管网建设到位、检验检测合格;

三是小区入住率达到60%,且采暖率达到50%;

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

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按供热协议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

六是用户按用热申报办理流程办理到位。

满足以上条件,可以接入集中供暖。

三、用户用热申报办理流程

1.非直供居民用户

(1)申请。原则上应在实施集中供热20个工作日前,到所在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提出用热申请。

(2)受理。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于当日受理、登记。

(3)缴纳采暖费。非直供居民用户应在提出申请、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受理的同时,向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缴纳采暖费。

(4)实施供热。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根据与供热企业签订的《供用热协议》约定,配合供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单位用户

(1)申请。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用热,原则上应在实施集中供热1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申请。

(2)受理。供热企业于当日受理、登记。

(3)技术评估。供热企业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对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用热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初步用热意见。

(4)新增用热单位(用户)审核报备。供热企业向单位用户所在辖区的供热主管部门提交初步用热意见,辖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用热条件的,报市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用热条件的,辖区供热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供热企业。

(5)协议签订。既有单位用户用热,符合采暖条件的,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协议》,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新增单位用户履行入网程序后,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协议》,按协议履行责任义务。

(6)实施供热。供热企业向单位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按《供用热协议》约定,各自履行责任义务,并自觉接受市、区相关部门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采暖季结束之日止,由供热企业、用户所在物业公司(代理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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