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要求,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转诊就医备案管理
参保人员应按分级诊疗的相关规定有序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就医的,需通过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级或专科医疗机构进行转诊。全市指定市外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十堰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和国药东风总医院,结核病、重性精神病也可由市级专科医院进行转诊。各县(市、区)参保人申请转诊原则上限转诊至市内医疗机构。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以患者病情为出发点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需要转诊时可通过不同形式安排转诊,并在医保信息服务平台上录入转诊人员转诊信息,或协助转诊人员线上办理转院备案,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在本地住院作为开具转诊的先决条件。
二、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结算报销政策
长期备案类型(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的参保人在就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本地同级医院住院待遇标准享受;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含异地急诊抢救免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先行自付10%后再按本地同级医院住院待遇标准享受;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的参保人在就医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先行自付20%后再按本地同级医院住院待遇标准享受。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指导参保人员正确选择异地就医备案类型,指定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就医转诊人员异地就医转诊政策的宣传,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转诊备案手续,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治疗。
三、本通知中转诊备案管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调整按结算日期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异地就医手工零星报销,适用本办法。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