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市经营主体2024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5-012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5年01月10日
发布机构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我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24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报告主体

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 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自主报送公示202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上述系统年报,也可以利用个体工商户年报小程序进行规范填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四、多报合一

继续开展人社、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税务等部门相关事项“多报合一”年报工作。“多报合一”新增农业农村部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填报市场监管年报时将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三个数据项一并填报。

疫苗生产企业和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在填报市场监管年报同时一并完成相关事项的填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在填报市场监管年报时新增年度自查报告事项内容。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咨询电话

在报送年度报告中,有任何困难和疑问,可向有关部门电话咨询,联系电话如下: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719-8108182、8623020,8654938(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咨询电话);市统计局:0719-8680779;市人社局:0719-8465569、12333;武汉海关:027-82768469、12360;市商务局:0719-8800214、8800213;外汇管理局十堰市中心支局:0719-8681773;市农业农村局:0719-8654161。

2.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局:

0719-8315315。

3.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9-5669325。

4.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9-8218159。

5.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9-8269780。

6.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9-7208096。

7.丹江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9-5222919。

8.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9-6234253。

9.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9-4228073。

10.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9-2724702。

11.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719-3228636。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冒充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年报收费等乱象,要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谨防年报诈骗。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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