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5737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7日
发布机构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文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建文〔2024〕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执行期限

将缴存基数、比例执行期限调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25年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2025年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十堰市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十堰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倍确定。

二、优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仅核查购房人夫妻双方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缴存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仅核查购房人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购房人家庭在所购住房所在区(县、市)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首套房标准执行。缴存人家庭挂牌出售的自有住房,在新购住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三、调整适老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及办理条件

将“父母所居住住房被纳入本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名单的,提取金额上限1万元”,调整为“缴存人父母年龄超过60周岁,对自住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

提取要件:缴存人及配偶身份证、结(离)婚证、I类银行卡、父或母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四、增加适儿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在2024年12月31日后生育子女,对自住住房进行适儿化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5万元。

提取要件:缴存人及配偶身份证、结(离)婚证、I类银行卡、子或女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五、增加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支付十堰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可选择名下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1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上限4千元。

提取要件:缴存人及配偶身份证、结(离)婚证、I类银行卡、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物业服务费票据。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维持20%不变,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十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二孩及以上家庭、双缴存职工、“武当人才卡”持有者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八、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土地或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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