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011081192/2021-4863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文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便群众生活,按照2021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十堰市政府规章制度程序规定》(十堰市人民政府令1号)文件要求,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十堰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在2021年12月25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讯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1823)

2、电子邮箱:3216631088@qq.com

3、联系电话:0719-8651901

4、传真号:0719-8655176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5日

十堰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便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梯,是指由社会企业、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电梯。共享电梯的所有权归投资企业或机构,所占用土地性质不变。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加装电梯的楼栋或单元受益业主和共享电梯投资机构或企业。

十堰市中心城区(茅箭、张湾、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应遵循政府支持、居民自愿、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

市、区两级政府加强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引导居民通过自愿协商、自愿申请、自主建设、自行管理的模式加装电梯。

综合考虑居民意愿和房屋结构、用地条件、安全等因素,成熟一批安装一批,逐步推进。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专业营销、电梯生产等企业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消费和其他金融服务。

支持社会资本探索发展共享电梯。

鼓励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人购买电梯安全保险。

第二章 申报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五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未安装电梯的房屋。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

(四)临城市主、次干道房屋加装电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且不影响人员和车辆通行。

第六条 加装电梯应当由小区或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电梯配置、使用管理以及经费筹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分摊比例等。

第七条 加装电梯的楼栋或单元受益业主为申报主体,可以委托2至3名业主代表负责承办加装电梯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代为办理,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当依法提供授权委托书。

共享电梯投资机构或企业可以直接作为申报主体,但必须符合前款第六条之规定。

第八条 加装电梯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加装电梯申请表。申请表应当载明房屋坐落、竣工交付时间、房屋结构、楼栋和本单元居民户数及同意加装电梯的居民户数。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加装电梯施工设计方案。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加装电梯方案。电梯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规则立面、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街办受理申请后,对满足上述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请人可自由选择“业主分摊、政府补贴”出资模式加装电梯或由专业营销、电梯生产等企业出资建设的共享电梯模式加装电梯。

业主分摊的,扣除政府补贴后,受益业主按比例承担分摊费用,业主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自行商定。

业主可按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 共享电梯模式,业主不承担前期电梯安装建设费用,由投资方投资安装,政府按标准给予补助。安装完成后,投资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后期运营管理,业主按协议约定缴纳使用费。

共享电梯在组织实施前,投资方应当与业主就电梯安装、后期使用与运营管理等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受益业主委托的业主代表与投资方签订协议。协议中有关业主后期使用费应当充分考虑政府资金补助因素。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加装电梯的,街办核实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十堰市住建系统建立的咨询专家库中随机选择消防、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人员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专业人员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论证重点是加装电梯对规划、消防、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应在拟加装电梯住宅单元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协调达成共识的,区住建局方可为申请人办理核准手续。

第三章 竣工验收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按规定选择有资质的基础施工、监理和电梯安装单位,基础施工和电梯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质量与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安装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申请人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与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过程中,相邻单位、个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调。

施工过程中涉及改迁管线和市政配套设施的,由区住建局牵头,街道办事处(社区)配合协调相关能源供应、市政等单位移改管线和配套设施,相关能源供应、市政等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共同承担。

共享电梯模式移改管线和配套设施费用由投资方承担。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电梯安装、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合格的,由市场监管局在申报表上确认盖章。电梯安装工程、电梯质量验收不能通过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法定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落实电梯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责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

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按照《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加装电梯数量按照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堰市城区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中确认盖章,由区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或经申请人同意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加装电梯相关申报资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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