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行政执法中查获以下烟草专卖品并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请物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十堰市郧阳区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地址:十堰市郧阳区解放路50号,联系人:鲁晓月,联系电话:0719-7231474)。若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我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