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公告[2021]第1号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405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0〕2036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2月23日批准同意十堰市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 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2020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地点: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街办柯家垭村、马路村,征地总面积为0.9167公顷(合13.7505亩),分别是: 柯家垭村征地总面积为0.6692公顷(合10.0380亩),其中:建设用地0.6692公顷(合10.0380亩)。马路村征地总面积为0.2475公顷(合3.7125亩),其中:建设用地0.2475公顷(合3.7125亩)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五、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15日内,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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