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6-24611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6〕1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1日 10:56:25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十政办发〔2026〕1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以及常任委员、专家委员组成。常任委员通过提名指定等方式确定,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指导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案件咨询会议。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执行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案件咨询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召集。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依法履职,确保客观公正。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合法、公正的原则,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常任委员应当立足所在部门职能,提供专业、权威的行政业务意见。专家委员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专业技术等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二)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各常任委员单位、专家委员的日常联络,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各常任委员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接工作。

附件:

1.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名单

2.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3.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工作规定

4.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管理办法

2026年6月14日   

    

附件1

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周智勇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执行主任:宋嵘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张树群  市司法局局长

常任委员:陈祥  市发改委副主任

龙祁林 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昌胜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胡贤德 市民政局副局长

郑隆波 市司法局副局长

谭见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梁长安 市人社局总会计师

王春芳 市资源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胡明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周乾隆 市住新局副局长

李军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程家忠 市水利湖泊局副局长

江坤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周立宏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贸促会会长

孙海红 市文旅局总工程师

袁胜浩 市卫健委副主任

王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曹平  市应急局副局长

欧永群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李巍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俊  市医保局副局长

谭湘平 市国动办副主任

兰兆军 市数据局副局长

李飓  市城管执法委副主任

谢霞  市林业局党组成员

甘新明 市信访局四级调研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然继任,不再另行发文。

专家委员约20名,由相关专家、学者担任,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聘任并印发通知。


附件2

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根据本规则规定,具有指导行政复议工作,并为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等功能的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民主集中、客观公正原则,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各1名,常任委员、专家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负责人担任,执行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由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专家委员一般从律师、学者等法律人才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中选聘。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全市行政复议工作;

(二)审议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工作报告;

(三)部署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共性问题;

(四)为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五)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意见;

(六)指导各县(市、区)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

(七)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部署;

(二)起草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制度、文件;

(三)组织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提名、选聘等工作;

(五)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

(六)定期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咨询会议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职责是审议各项管理制度、研究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提出意见等。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执行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结束后,应当就审议通过和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工作通报等。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主要职责是就相关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综合形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则执行。


附件3

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案件咨询会议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以下简称“咨询会”)履职,提升案件咨询质量与效率,确保行政复议工作合法、专业、客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咨询会履职坚持依法咨询、专业客观、民主表决原则。

第二章  咨询范围

第三条  办理涉及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时,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咨询会议: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咨询会由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主持召开,邀请3名以上人数为单数的专家委员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熟悉案件涉及领域的常任委员出席。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咨询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等送达参会委员。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包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拟咨询的主要问题等材料。

第六条  拟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的委员有如下情形的,应当向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案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与案件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发现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咨询会议的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或者确定咨询意见无效。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可列席会议,负责汇报案情、解答委员问询,无表决权。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八条  咨询会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会议启动: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参会委员名单,明确会议纪律,核对参会人数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二)案情汇报:案件承办人全面汇报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材料、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对委员问询作出针对性解答;

(三)发表意见:参会委员应当根据会议要求就相关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决定作出等独立发表明确咨询意见;主持人引导委员充分讨论,确保意见表达充分;

(四)表决意见: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不一致的,通过票决方式确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五)记录确认: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客观、如实记录委员发表的咨询意见,参会委员核对咨询记录,逐页签字确认,确保记录真实完整。

第九条  一次咨询会可以咨询一件或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条  咨询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对案件发表的讨论意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会议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自咨询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整理完善形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书面咨询意见,经主持人签字确认后,转交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二条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

行政复议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并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参会名单、咨询记录、咨询意见等咨询会相关材料随行政复议案卷一并归档,实行一案一卷、全程留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4

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专家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十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履职行为,明确专家委员权利义务,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的选聘、履职、解聘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管理坚持择优聘任、规范履职、权责对等、动态调整原则,充分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  专家委员分法律专家委员和技术专家委员两类。

(一)基本条件。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违规执业记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十堰市内工作或生活;具有与履行委员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以及身体条件。

(二)法律专家委员一般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法学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熟悉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在行政法及相关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理论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教学、研究、执业)经历。

(三)技术专家委员一般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与自然资源等技术领域的专业人才(党政机关在职干部除外),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资格;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理论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专家委员聘任程序如下:

(一)报名:可以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定向发函、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明确选聘相关事项,组织报名,初步确定候选人;

(二)审核: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对初步确定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选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布: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家委员适当增补选聘。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审议案件相关卷宗、证据材料,向案件承办人、相关单位问询案件详情;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对意见的专业性负责;

(三)列席相关案件的听证会等,参加案件调解;

(四)参加行政复议工作业务培训、案例研讨、调研交流等活动;

(五)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履职期间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九条  专家委员履职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案件情况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获悉的案件信息或者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遵守办案规定,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

(四)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咨询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负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干预、干扰、阻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从事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任务无关的活动;

(六)服从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条  专家委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然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请主任委员审定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者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缺席会议累计3次及以上,或拒不履行履职义务的;

(三)因身体健康、工作调整、离职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

(四)任职期间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委员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行政复议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孟楠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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