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政办发〔2026〕1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6年5月7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本指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市政府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工作实际编制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目录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批准等程序编制,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
(四)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可行性、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涉及面广、成本投入大,对国家、集体或者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影响深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特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民族宗教、数据管理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
2.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3.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重要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野生动植物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
2.重要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特色景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馆藏的各类重要文化资源。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市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
2.需经市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重大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配置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排除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前述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事项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3.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4.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来源
(一)市政府可以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实际,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综合考量确定决策事项;
(二)市政府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三)市政府所属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
(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集的决策事项建议。
四、管理机制
(一)分类管理机制。市政府在编制目录时,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不同特点确定程序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三)衔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目录,适用《条例》有关程序规定。
(四)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相结合。市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具体类型、资金投入、影响人数、建设规模、实施期限等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经集体讨论决定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含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