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贯彻实施〈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6-12725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函〔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3日 11:16:23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十政办函〔2026〕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贯彻实施〈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5〕17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在我市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贯彻实施〈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3月2日

十堰市贯彻实施《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9月25日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并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与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宣传培训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发《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举措、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完成时间:2026年3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在十堰日报、十堰广播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播放宣传短片、推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内容与燃气安全知识。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安检、随瓶安检、窗口服务等环节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提升公众知晓度和安全用气意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管执法委、市融媒体中心)

(三)组织专题学习培训。组织对全体燃气管理部门人员、各行业管理人员、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等开展全员培训,重点解读《条例》中经营规范、安全管理、服务标准、应急处置等内容,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并落实到位。(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有关部门)

二、制定制度措施

(四)加强燃气系统规划引领与设施保护。各县(市、区)应组织修订或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规划,明确设施布局、建设用地、建设时序、管道及设施保护范围以及瓶装燃气管理等核心内容,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应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压实属地与行业保护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管网巡查检测与完整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设施巡查、检测、维护,完善设施管理档案。(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市资源建设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五)加强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管理。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监督企业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依法加强瓶装燃气、车用燃气充装许可、危化品道路运输许可及日常监管,严格规范充装及运输行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完善燃气设施更新改造政策。建立燃气设施普查与信息共享机制,对老旧管网、户内设施、场站等全链条进行系统评估,制定分阶段、分区域的更新改造计划,同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项目协同推进,更新改造应与数字化、智能化监控相结合,加装物联网感知设备;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编制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新局、市资源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七)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科学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八)完善公众监督与投诉举报机制。依据《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主动公开燃气经营许可、安全管理、办事服务、缴费收费、咨询报修、社会舆论关注等信息。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方式,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责任落实

(九)压实部门监管职责。依据《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明确城管、住新、资源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燃气规划、建设、经营、运输、销售、使用、器具管理等各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责及责任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完成时间:2026年9月底前;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示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内容,严格执行签订供用气合同、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严格落实设施设备检查、检测和维护。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规范燃气经营行为。(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加强安全用气管理。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学校、医院、文旅景区、工业企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监督管理,使用合格燃气具,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开展燃气泄漏初期处置、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技能培训,提升使用人员安全用气和应急处置水平。(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十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强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施工许可管理,压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通气等环节安全管理,完善工程档案。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严防违规装饰装修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设施。严格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的监督检验。(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住新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资源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十三)规范瓶装燃气全流程监管。各地要制定瓶装燃气送气管理制度,明确车辆、驾驶、押运和配送等相关要求,推行实名销售、取消自提、统一配送、随瓶安检。落实“一瓶一码一档”管理,严格规范充装行为。督促瓶装燃气企业建立智慧监管系统,并与本地政府燃气监管(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系统数据对接,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瓶装燃气数字化、闭环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内容规范经营,禁止跨区经营、非法充装及配送。(完成时间:2026年6月底前;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直相关部门)

(十四)加强燃气燃烧器具质量及安装维修监管。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严格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加强安装维修作业人员资质和培训考核管理。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安装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配件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提升应急能力

(十五)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各系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完善本单位预案并加强衔接。燃气经营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现场应急处置演练;定期开展跨部门、政企联动的综合应急演练。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建立快速响应和调度机制,满足应急状态下的用气需求。(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局、市住新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发改委等市直相关部门)

(十六)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通过科学分析,精准定位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系统性根源。定期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推动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性完善防范措施。(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新局、市资源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局)

(十七)推进智慧燃气建设。加强智慧化监测与信息管理,推动市县两级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建设。管道燃气企业建成“四个系统”(地理信息GIS系统、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SCADA系统、巡线系统、报警控制系统);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成功能齐全、便捷实用的信息化安全服务监管平台,实行实名制销售,落实气瓶充装、配送、入户安检、回收等全过程监管,实现气瓶流转可追溯、配送服务可查询、服务质量可评价。在关键节点(调压站、阀门井、末端用户等)布设压力、流量、温度、泄漏传感器,实现实时远程监控、动态监测、隐患预警、信息共享、应急处置。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与燃气监督管理平台相适应的燃气经营服务信息系统。推进管网更新改造同步加装物联感知设备,提升风险早期预警和快速处置能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监督执法

(十八)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落实防范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十项”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建立燃气管理、公安、应急、市场监管、消防、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参与的燃气安全联合执法、行刑衔接、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充装、非法运输、违规使用、产品质量不合规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气点”“黑气瓶”。(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十九)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市、县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与服务的定期评估制度,对其执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完整性管理制度、燃气服务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延续、信用评价等重要依据。(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各负其责,按职责分工和时序要求推进工作,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纳入燃气安全常态化督导检查内容,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通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编辑:马培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