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政办函〔2026〕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政办函〔2023〕52号)即行废止。
2026年3月23日
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2.2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情监测
5.2 预警
5.3 气象服务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输送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灾后重建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更新和演练
9.2 以上、以下、不少于、以内、以外的含义
9.3 有关说明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0附件
10.1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10.2十堰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0.3 十堰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要求,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为十堰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办 国办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关于加快解决两个普遍性突出问题的若干措施》《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为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和应对十堰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以及相邻省、市、县发生的可能对十堰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森林防灭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市级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省人民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见附件10.1)。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和衍生灾害发生,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市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分别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及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武警十堰支队、市消防救援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十堰军分区负责同志担任。
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防火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灭火机构,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承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积极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森林经营单位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应当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方案,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责任。
3.2 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森林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方案和《十堰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火场的全面指挥工作,同时应当设置专业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其现场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专业指挥工作,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各类参与火灾扑救的救援力量必须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专业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市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对应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专家组
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扑救措施、火灾调查评估及防灭火规划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各类专业、半专业、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群众协助扑救,但不得安排未经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灭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的人员参加灭火。应急部门积极调派辖区无人机救援力量有序参与,充分发挥侦查、挂载、通信、灭火等无人机的功能,科技赋能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森林防灭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跨县(市、区)调动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防指提出申请,市森防指负责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市、区)森防指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市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负责统筹协调,按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跨区域调动相关程序及规定办理。
需调动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扑火时,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省森防指根据火场态势和扑救工作需要批准,省应急管理厅具体组织实施。
需要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按照军队兵力调用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火情监测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森林火险监测预警技术研究,综合运用现代化火灾感知方式和多渠道信息加强火险监测预警,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级卫星遥感监测平台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并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飞机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形式密切监测火情动态。
市、县两级森防指办公室应将森林火灾报警(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对市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在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反馈核查结果。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建立森林火险分级预警制度,按照森林火险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5.2.2 预警发布
市、县两级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消防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能力建设,依法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预警信息。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县(市、区)森防指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级以上森防指办公室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级以上森防指至少一名副指挥长保持在岗待命;当地森林防灭火队伍靠前驻防,进入战斗状态;必要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使用武当山航空护林站救援飞机实行挂桶巡护。
各森防指加强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救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 信息报告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5.4.2 信息报告
各森防指办公室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森防指领导,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当地有关部门应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市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省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在国家森防指的协调、指导下,由省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火场发展态势,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目标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扑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森林防灭火队伍、护林员队伍、村级扑火应急队,乡镇和邻近国有林场专业或半专业防灭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航空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情况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划定紧急避险区域,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沿线、重要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协调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方面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县级以上森防指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短视频号、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以及责任追究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按照规定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和县(市、区)增援的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优待;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Ⅳ级响应(一般森林火灾)
符合启动条件之一,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市森防办主任(兼任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市森防指。以县(市、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森防指分管领导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市森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
1.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办公室主任、相关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防指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火场一线指挥,调动辖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调度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地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5)视情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
6.3.2 Ⅲ级响应(较大森林火灾)
符合启动条件之一,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副市长、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以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副指挥长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视情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省森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
1.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副指挥长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森防指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市森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需要调动相邻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必要时,请求省森防指调派应急航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
(6)根据需要派出医疗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7)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重大森林火灾)
符合启动条件之一,经市森防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防指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及时上报省森防指,以省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赶赴火场,组织指挥扑救,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时段、其他地区,且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威胁居民聚集地、军事设施、重要电力等设施、油气管道、铁路沿线、危险物品生产储备设备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森防指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后方指挥部,负责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
(3)市森防指在火场设立前线指挥部,市森防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率相关工作组现场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4)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协调调动辖区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需要请求省森防指调派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力量和其他市(州)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
(6)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和装备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医疗救助等工作;
(8)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9)协调市级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I级响应(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符合启动条件之一,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市森防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省森防指,在省森防指统一指挥下,组织处置。
1.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力设施、油气管道、铁路沿线、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等,损失特别巨大,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4)其他严重威胁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提高响应级别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市森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市森防指指挥长率工作组赶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调动本市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防指调派各类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扑火创造有利条件;
(7)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灾相关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地区和有关部门。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1支以上总数不少于50人的森林消防队伍或能承担森林防灭火任务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防火单位,应当组建1支20—3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能承担森林防灭火任务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10—20人的群众性应急防扑火队伍,以保障火灾扑救工作需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各类防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战斗力。
7.2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为主,特殊情况需要由铁路或航空方式输送的,由市森防指联系铁路和民航部门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扑火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
7.3 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集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科学调整市级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消防车(含雾炮车)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以及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县(市、区)森防指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各县(市、区)政府全面摸排、登记造册本辖区乡镇、村(社区)面包车、洒水车、农用运输车等社会车辆,统一纳入森林防灭火应急力量体系,常态化开展训练演练、调度联动、保障支撑,筑牢基层“打早、打小、打了”第一道防线。
7.4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保障。
8 后期处置
8.1火灾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影响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必要时,市级森防指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管控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责任,对未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的、发现隐患未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或不整改的、违规批准野外用火和非军事实弹演习及爆破活动的、发生火情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预警信息发布后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置不得力的、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市、县森防指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建立火灾档案,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向上一级森防指报送专题报告。
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防指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并向省森防指报送专题报告。
8.6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复或重建被火灾损毁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
9附则
9.1 预案管理、更新和演练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管理属地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预案实施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不断提升预案的科学性。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组织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
9.2 以上、以下、不少于、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3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敏感时段:一般指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重大政治活动期间。
敏感地区:一般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自然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管理单位等地方。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十堰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十政办函〔2023〕52号)同时废止。
10附件
10.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10.2 十堰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0.3 十堰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10.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分 级 | 标 准 |
一般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较大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重大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
附件10.2
十堰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一、市森防指职责
市森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有关森林火灾以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督导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等。
二、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负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上级领导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森防指工作要求;分析全市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市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市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有关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做好预案启动、有关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市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除按照“三定方案”履行职责外,重点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及灾情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开展森林火灾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应对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十堰军分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协助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组织驻堰部队增援扑救行动。
武警十堰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森林防灭火建设项目;参与林区内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森林防灭火监督检查工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组织重要物资紧急调度工作;督导铁路部门配合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督导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各级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将森林防灭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重要内容,提高全市大、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灭火意识;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导学校师生安全疏散撤离工作;协调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和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属地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做好林区内设备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消防森林火灾隐患。
市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墓(乡村公益性公墓)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落实防灭火措施,配备防灭火设施,有计划地在公墓周围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指导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遇难人员遗体转运和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森林防灭火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森林防灭火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市人社局:负责督促落实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森林防灭火表彰奖励工作。
市资源建设局:负责火灾扑救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全市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地理信息和地图信息等;负责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抓好秸秆禁烧各项措施落实,进行秸秆焚烧信息调度,督促检查、案件移送工作;做好森林火灾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
市住新局:负责指导督促林边、路边的市政、燃气、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作业时的森林防灭火安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在扑救森林火灾时,组织协调运力,运送扑火物资及扑救人员,保证扑火救灾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临时封闭森林火灾区域相关地段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提出可调整迂回通道;配合做好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的防灭火工作。
市水利湖泊局:负责指导全市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工程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提供水利设施分布,做好库区、河道等区域消防取水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宣传和指导,减少焚烧风险;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工作,参与协调森林防灭火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市场供应工作。督导石油经营单位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市文旅局:负责督导A级旅游景区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博物单位落实火源管控措施等工作;指导旅游景区经营单位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周边地区的防灭火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调度全市医疗资源参与应急救援,救治灾区伤病员,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园、山体游园及公共绿地的火源管控、火灾预防、防灭火宣传、日常巡查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出资企业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供销社:负责指导全市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提供火场气象实况和预报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民航局(武当山机场):负责森林防灭火救援飞机空域协调工作。
东风公司区域管理中心: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国网十堰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附件10.3
十堰市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民航局、十堰军分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市森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到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市支队、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航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由十堰军分区牵头,武警十堰市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地协调指导。
八、专家工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专家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资源建设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情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网十堰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局、市广电局、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