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政办函〔2025〕3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十堰市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5年11月30日
十堰市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建立健全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采砂生产秩序持续向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现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市县联动、以县为主、镇村参与、河长联巡、部门联合的常态化巡查机制,消除采砂管理盲区,实现对河道采砂各环节的全链条监管,构建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监管有效、整治有力的采砂管理新秩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有序开采。强化规划约束,实行总量控制,促进河流休养生息。
2.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解决突出问题,也建立长效机制。
3.坚持党政同责,部门联动。形成“河长挂帅、水利牵头、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规划许可管理。各县(市、区)组织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开展河道采砂规划联合评估,对存在环境风险或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采区应依法暂停或取消。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河道采砂许可等环节办理,市水利和湖泊局要加强河道采砂规划、许可等工作的业务监督指导。
(二)规范国有平台监管。各县(市、区)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平台公司采砂作业、经营的监督检查。探索推行河道采砂国有化运营与市场化运作,实行统一管理、绿色开采,规范劳务外包、加工机械租赁等第三方作业行为,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逐步实现采(运)砂船舶(机具)国有化,确保安全生产、合法经营。
(三)严格采砂船舶监管。一是全面摸排辖区内采(运)砂船舶(机具)情况,进行逐一登记造册。严格落实船舶垃圾、生活污水上岸要求,避免造成水体污染。二是强化行刑衔接,组织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军民融合等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造船舶行为。三是构建“人防+技防”立体化监管体系,逐步在采砂船舶(机具)上安装视频监控与电子围栏智能设备,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确保作业规范可控。四是加强禁采期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防止采砂船舶非法移动,切实维护禁采秩序。
(四)实施采砂现场旁站式监管。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要落实采砂现场监管措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采砂现场旁站式监管服务,对河道采砂许可范围、许可深度、许可总量、许可时限、作业方式等进行严格管理,并对河道内洗砂用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排、作业船舶垃圾和油污污水未按规定处理等行为实施监管,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强化砂场加工作业监管。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设置堆砂场,按职能职责对其加工作业实施严格监管。落实砂场公示牌、警示牌、防尘降尘、沉淀等措施,遏制非法堆砂行为。建立和完善堆砂场进出砂石量登记台账,出入卡口应安装砂石计量装置,强化对进出堆砂场的砂石检查,严格落实采运砂电子四联单制度。
(六)强化砂石销售使用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砂石使用的监管,确保来源合法。规范砂石资源经营秩序,加大对砂石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砂石市场交易良好秩序。
(七)加强常态化执法巡查。持续强化日常巡查,关口前移,提前防范,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各县(市、区)应落实每周巡查机制,将采砂管理纳入各级河湖长,尤其是镇、村两级河湖长巡查内容与履职清单,切实提升基层监管效率和快速响应“前哨”能力。市级相关部门围绕部门职责履行河道采砂监管职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尤其对边界河流加强监管,协调解决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合执法问题,共同打击界河非法采砂行为。
(八)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深度建立与南阳、商洛、淅川等市县的监管执法协作机制,确保边界、跨行政区域河段执法监管不缺位。二是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水利、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参加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联动、部门协调、专项行动等重大事项。持续深化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完善采砂举报制度。畅通举报电话和信箱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媒体和公众监督,构建群防群治格局。
(九)强化能力建设。一是加快在重点水域、敏感河段部署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电子围栏等现代化智能监控设施,提升采砂区域技防能力。二是各县(市、区)要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采砂管理机构和国有平台公司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十)强化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河道管理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通过媒体集中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集中规范阶段
(一)排查阶段(2025年11月24日—11月30日)
各县(市、区)由县级河长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等抽调专门力量组建检查组,采取拉网式排查、不间断暗访、常态化巡查等方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开展自查自纠,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
(二)整改阶段(2025年12月1日—12月20日)
各县(市、区)建立河道非法采砂问题整治台账,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逐个问题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人,并逐一销号清零,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问题不见底不放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问题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排查不到位、故意瞒报、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处理。
(三)评估阶段(2025年12月21日—12月31日)
各县(市、区)应及时完成自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采砂船舶、机械设备规范化管理,在部门协同管护、监控设备安装、砂石采运四联单等落实到位后,开展自评估验收,自评报告应对整改目标是否达到,自行验收是否通过作出明确结论。市级将成立督导组,对照自评报告,抽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和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部门责任制为核心的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日常调度,把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具体人。充分发挥河长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作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问题排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协调联动,集中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确保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有序。
(二)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处理。
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船舶企业监督管理,严禁各造修船企业承接、参与船舶非法改装以及建造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采砂船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造成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依法做好污染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河道采砂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河道采砂与湿地保护区规划的协调统一,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河道采砂破坏林地、湿地等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河道采砂与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划的协调统一,督促和指导在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依法处理采砂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砂石的违法行为,对涉及其他许可部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督导考核。对河道采砂全链条各环节监管责任部门的责任落实与工作成效情况实施考评,对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将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开采、堆放等各环节监管工作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对非法采砂问题线索,一经查实,在河湖长制考核中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