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政办函〔2025〕2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十堰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2021年12月24日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4号)相关规定,为切实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提高噪声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十堰市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门
(一)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二)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公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制定并适时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四)负责落实《噪声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五)负责落实《噪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划定工作。
(六)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二、发改部门
(一)负责协调督促铁路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噪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二)负责落实《噪声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三)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接、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负责依据《噪声法》第八十条规定,对接、协调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运输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公安部门
负责对《噪声法》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保工业企业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二)负责依据《噪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房屋建筑工程,出具证明。
(三)负责落实《噪声法》第五十二条对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管控要求。
(四)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
(一)负责落实《噪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市政工地,出具相应证明。
(二)负责责令城市高架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噪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三)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对因城市道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四)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噪声法》第八十四条所列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
(一)负责责令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噪声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二)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五十五条,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因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三)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并督促实施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四)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负责依据《噪声法》第八十条规定,对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负责协调民航监管部门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对违反《噪声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经信部门
负责牵头组织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八、市场监管部门
(一)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生产、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产生的噪声污染行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督促专业运营单位按要求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维护管理,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依法行使《噪声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城管部门
(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城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属地城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工作。
(二)负责依据《噪声法》第八十条规定,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负责对《噪声法》第八十一条所列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教育部门
负责落实《噪声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十一、十堰海关
负责依据《噪声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进口淘汰设备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原有职责分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