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5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5-27464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25〕2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7日 17:42:20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十政办发〔2025〕2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25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2025年度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等)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825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85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7200元/人/年(600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180元/人/年(515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城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2900元/人/年(1075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6900元/人/年(575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8100元/人/年(675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5020元/人/年(2085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0680元/人/年(89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5760元/人/年(4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6960元/人/年(5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5020元/人/年(20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10344元/人/年(862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5020元/人/年(2085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8844元/人/年(737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3000元/人/年(25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4200元/人/年(35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5020元/人/年(20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按全自理标准兑现。

五、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170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统一为280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调整后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2025年6月27日

编辑:闻佳慧

责编:郑 静

编审: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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