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17503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十政办函〔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2日 16:45:42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十政办函〔2023〕1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2〕39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许可裁量权为重点,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助力法治政府示范创建,为我市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3年10月底前,全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全面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完善工作,科学制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全面规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行为。

三、主要任务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以下几方面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

(一)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处罚职能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等情况,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及《意见》规定,制定或者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重点规范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分类梳理细化处罚权名称,列举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区别量化处罚基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清单化管理。

(二)全面推行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和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内容,科学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对行政许可申请条件,要明确或者细化申请条件的具体情形,特别是针对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的模糊之处,要按照具体行政许可项目类别的不同分成不同情形,进一步明确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受理条件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对审查(调查核实)程序和审查标准,要明确适用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程序的具体情形,明确调查核实的具体程序、具体内容,明确审查核实的具体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对行政许可程序,要进一步明确适用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检测、鉴定、专家评审、考试、考核以及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的具体情形,还要明确在有数量限制、有竞争条件下作出行政许可的具体标准,确定规则,明确不予许可的具体情形。要进一步细化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明确适用不同期限的不同情形,对没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要明确具体的期限。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机关,要明确行政许可层级和部门,划清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行政许可权责,结合实际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三)逐步规范其他行政裁量权。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制定

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重点加强对行政征收征用标准、程序和权限的细化和量化,在合理公平的原则下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明确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等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不得改变征收性质或变相征收。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意见》中明确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四)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对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具体的执法办案工作中予以严格执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程序制度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制定行政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将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运用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准备(2023年2月-4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统筹推进,确保有序开局、有力推动、有效落实。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主动与上级部门汇报沟通,修改完善部门权力清单,确保底数清、事项明、依据准。

(二)制定实施

1.第一阶段(2023年5月-7月)。2023年7月底前,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意见》明确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要求,依据上级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出台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章、规范性文件。

2.第二阶段(2023年8月-10月)。2023年10月底前,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和适用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除应当规定具体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外,还应当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规则、保障机制等一般性内容。

(三)备案审查。制定出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按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布。2023年7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地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司法厅备案,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性文件按要求报送市司法局备案。2023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性文件参照市级要求报送备案。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升政治站位,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同时进行检查评估、考核通报。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对接沟通、加大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大力宣传培训。要加大对《意见》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确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 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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