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272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10:09:40
发布机构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管中心,各建筑施工企业,各项目参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条例规章,结合十堰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一)压实主体责任

注册地在十堰市行政区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内企业)和注册地在十堰市行政区以外,且在十堰市行政区内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对本单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负主要责任,要动态满足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接受社会监督。

(二)细化监管责任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审查和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建管中心(以下简称各级监督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执法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管理。

二、规范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范涉企执法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管理,并做好检查资料长期留存。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一)主要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湖北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配置。

3.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安全需要,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危大工程预防、职业危害防治、人员教育培训及必要的防护装具、救援设备等是否齐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二)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各级监督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对各自执法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首次检查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7日内完成。

2.随机抽查。各级监督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随机抽取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在建工程项目,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3.重点核查。本市行政区内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各级监督部门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提请企业注册地的颁发管理机关对相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复核,同时进行信用惩戒并向社会公开。由颁发管理机关根据复核结果,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

4.其他核查。根据省住建厅工作安排或其他颁发管理机关委托,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开展专项核查。

(三)结果处理

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组织行政约谈;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进行信用惩戒并向社会公开。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监督部门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提请企业注册地的颁发管理机关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理:

1.被责令停工后,未能及时整改到位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2.在12个月内,因同一项目被责令停工两次,或在本市承建的三个项目被责令停工的。  

三、强化多方监督

(一)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各参建主体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快速处理。相关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依法组织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拟派驻的“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作为核查要件。

(三)压实总包单位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和依法进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四)压实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五)强化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的行为,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监督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涉及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应向负责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或审查部门举报。

(六)主动接受监督。市内企业在承建其他专业工程项目或市外项目时,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管理。

十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十堰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表.doc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