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办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13456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09:00:01
发布机构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十安办〔2020〕71号

十安办〔2020〕71号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12月6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和12月10日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精神和要求,切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深入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落实,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安委办安排部署,市安办决定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共性内容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指示批示情况,践行和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情况;

2.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落实情况,“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体系情况;省、市、县安委会及专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巡查考核湖北省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5.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

6.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应急准备等情况。

(二)重点行业领域检查重点

1.煤矿:《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落实情况;“八定”措施落实情况;停产关闭整顿矿井管控情况;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包矿盯守责任落实情况;《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培训情况;

2.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危化品专项整治推进情况;硝酸氨等爆炸性危化品专项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涉及的风险防控情况;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管控情况;

3.道路交通:危化品运输安全管控情况;冬季雨雪冰冻、团雾大雾等恶劣天气多发和事故多发路段安全管控情况;违法运输、货车载人、超载、超限等严重违法行为整治情况;

4.水上交通和渔船安全:安全监管执法情况;船员安全培训情况;

5.消防:冬季火灾防控情况;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

地下空间、“多合一”场所和学校医院、养老院、餐饮娱乐等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整治情况;

6.建筑安全:高速公路、高铁、桥梁隧道、水库电厂等工程建筑安全监管情况;深化村镇建筑安全整治情况;防坍塌、防坠落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工期,防止抢工期、赶进度情况;矿山、铁路、民航、民爆、农机、旅游、校园、特种设备、仓储物流、有限空间、涉爆粉尘、金属冶炼、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森林防火等其他重点行业领域要结合实际,突出薄弱环节和事故多发易发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控,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

三、检查范围

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各县(市、区)安办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安全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三个必须”要求,各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要组织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及时排除隐患和防范各类风险,确保万无一失。

   (二)突出重点,突出实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精准执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三)跟踪督办,切实整改。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及时跟踪督办、按时复查,确保工作闭环。对于问题整改不到位或同类问题屡次出现的企业,要合理利用信用联合惩戒、媒体曝光、加重处罚、责令停产整顿等手段,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请各县(市、区)安办,市安委会各专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2021年1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以书面形式报至市安办,有关工作情况将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内容。

联系人:汪柄坤   联系方式:8667387

                                     十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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