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人才〔2019〕4号)《十堰市“民营企业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十人才〔2020〕3号)《十堰市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十办发〔2021〕17号)《关于印发<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的通知》(十人才〔2021〕3号)《十堰市城区人才津贴发放工作流程》(十人社函〔2022〕23号)文件规定,现开展2023年十堰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根据《“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堰市“民营企业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于2019-2021年引进并进行了人才层次分类认定,拟申报第二年或第三年人才(生活)津(补)贴的在职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和全日制本科生。
2.2021年6月26日起到十堰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资本控股企业(单位)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入职前2年内未在我市工作(工作时间按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确定),拟申报第一年或第二年人才(生活)津(补)贴的在职全日制大学生。
3.2021年11月25日起到我市驻市高校、市直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工作(十堰城区),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满一年,且入职前2年内未在我市工作(工作时间按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确定),拟申报第一年人才(生活)津(补)贴的在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津(补)贴发放标准
1.符合“申报对象”第1条引进的人才:第一层次20万元/人/年生活津贴,第二层次10万元/人/年生活津贴,第三层次8万元/人/年生活津贴,第四层次5万元/人/年生活津贴,全日制本科生1.2万元/人/年生活津贴。津贴按年度发放,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人才连续发放不超过3年,全日制本科生连续发放不超过2年。
2.符合“申报对象”第2条引进的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8万元/人/年生活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万元/人/年生活津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1.2万元/人/年生活津贴或5万元/人/年生活津贴(“双一流”院校本科生),全日制大专毕业生0.5万元/人/年生活津贴。按年度发放,连续发放不超过3年。
3.符合“申报对象”第3条引进的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年生活津贴、5万元/人/年岗位补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年生活津贴、3万元/人/年急需紧缺岗位补贴。按年度发放,连续发放不超过3年。(驻市高校、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发放2万元生活津贴)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第二年、第三年生活津贴时需提交:
单位开具申领人在职证明和工作一年表现证明。
(二)申报第一年生活津贴时需提交:
1.个人提交:
①《十堰市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领取表》(见附件1)。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③申请人学历材料(学历及学位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⑤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⑥申请人一年工作总结。
2.单位提交:
①个人申报材料。
②单位开具工作表现证明。
③《十堰市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2)。
④公示证明。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对象”第1条、第2条中申请发放第二年或第三年生活津贴(岗位补贴)的各类人才在申报人才(生活)津(补)贴时,市直单位和驻市单位直接向市人社局报送申报资料;民营企业向企业所在区人社局申报,经区人社局核实后统一向市人社局报送申报资料。
(二)“发放对象”第2条、第3条中申请发放第一年人才(生活)津(补)贴(岗位补贴)的各类人才在申报生活津贴时,按以下流程操作:
1.单位申报
①驻市高校,国家、省驻市级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申报资料由各单位自行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市人才中心;市级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申报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市人才中心。
②十堰城区民营资本控股企业(单位)的申报资料由单位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向企业所在区人社局申报。
2.资料审核
①各区人社局汇总、审核申报资料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区的《十堰市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发放汇总表》、个人申报材料的纸质(盖章)版统一提交各区委组织(人事)部审批。
②各区委组织(人事)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填写相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纸质版、WORD及PDF版)报送市人才中心。
③市人才中心对各单位和各区人社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审定发放
市人社局专技科对市人才中心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市人社局党组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才中心按相关规定将人才(生活)津(补)贴拨付各单位或转移支付至各区人社局,各单位和各区人社局负责将人才(生活)津(补)贴发放至人才个人社保账户。
五、申报截止时间
第一批截止日期: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各区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时间为7月7日。
第二批截止日期: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各区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时间为10月31日。
六、其他要求
1.压实责任。各单位和各区人社局作为资料审核第一责任人,按照文件规定对申请人员申报资料严格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申报条件,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各级人社部门要对社保缴纳情况严格比对。
2.及时拨付。人才(生活)津(补)贴从各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市级财政承担100%补贴的单位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才津贴拨付至人才个人社保帐户;区人社局在市级财政承担补贴拨付后5个工作日内做好相应资金配套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将人才津贴拨付至人才个人社保帐户。
3.强化监督。人才(生活)津(补)贴发放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委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如有虚报、谎报、骗取、套取生活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联系方式
十堰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联系人:徐斌、刘学
联系电话:0719-8116397
张湾区人社局 付振峰
联系电话:0719-8652306
茅箭区人社局 李军
联系电话:0719-8791339、8791332
经开区人社中心 卢琴
联系电话:0719-8319757
附件:
1.《十堰市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领取表》
2.《十堰市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发放汇总表》
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十堰市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领取表》.docx
附件:2.《十堰市城区人才(生活)津(补)贴发放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