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01342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15日 14:53:19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十政办发〔2022〕52号

十政办发〔2022〕5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评分细则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全市脱贫攻坚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796元/人/年(483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5100元/人/年(425元/人/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十堰市主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8772元/人/年(731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160元/人/年(1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360元/人/年(2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160元/人/年(43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二)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和郧阳区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基本生活费为7476元/人/年(623元/人/月)。照料护理费分三档设置,其中全自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为2160元/人/年(180元/人/月);半护理对象的照料护理费不低于3360元/人/年(28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照料护理费不低于5160元/人/年(430元/人/月),可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三、孤儿养育标准

全市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140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2300元/人/月。

调整后的全市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保障标准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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