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7月29日-2022年8月3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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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资源再利用信息化平台及工业再制造中心(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茅环函〔2022〕1号 | 2022-7-29 |
2. | 关于十堰纳宝工贸工贸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车用钢板酸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茅环函〔2022〕2号 | 2022-8-3 |
附件:茅环函[2022]2号关于十堰纳宝工贸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车用钢板酸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docx
附件:茅环函【2022】1号关于鄂西北循环经济产业园资源再利用信息化平台及工业再制造中心(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