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十堰市成品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4-28468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17:14:22
发布机构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十堰经开区政务服务局,相关企业:

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安全,根据2024年十堰市市场监管系统成品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方案,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在全市辖区随机抽取110家加油站110批次成品油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

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E10)、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车用柴油。

二、抽查时间

2024年5月6日至6月10日。

三、抽查机构

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四、判定依据

以上抽查产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详见《湖北省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抽样。承检机构应安排2名以上抽样人员参与抽样,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并主动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安排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抽样,确保抽样工作顺利开展。抽样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施付费购样,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二)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承检机构应当严格遵循抽检分离原则。检验人员收到样品后,应当通过录像、拍照方式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形,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合法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三)依法依规开展异议处理和不合格报告后处理。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者,不合格检验报告应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派2名行政执法人员向受检企业告知不合格检验结果并调查核实油料来源。被抽样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异议申请应当组织研究。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复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待异议期满后,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及时开展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按时报送监督抽查材料。承检机构应在6月30日前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产品质量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同步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二)强化抽查结果处理运用。各地要深刻认识到本次成品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重要意义,从严从重查处质量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跨区域不合格问题通报、协查工作机制,同步移送不合格报告、进货凭证等证据材料,对涉嫌构成犯罪或违法违纪的,坚决移送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

(三)夯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各地要以本次成品油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辖区加油站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指导帮助企业纳入主体责任库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76号令要求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市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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