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质监发〔2023〕67号、《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生产流通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市监办质监函〔2023〕5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用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前期全市涉燃气用工业产品专项整治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用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结合全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推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聚焦质量安全关键环节和关键风险点,查处一批不合格产品,整治一批问题突出企业,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移送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核清我市生产销售单位底数,全面排查和掌握燃气用品质量安全状况,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标准、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燃气用品违法行为,努力从源头上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为群众生活和企业经营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下称燃气调压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其他燃气用品。
(二)重点对象。燃气用品生产企业及燃气用品安装经营企业、厨具用品批发市场、燃气具专卖店、城乡接合部经营门店、五金日杂店等销售燃气相关产品销售企业。
(三)重点问题。检查燃气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燃气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燃气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燃气灶有无熄火保护装置或假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有无防干烧安全装置、燃气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水温限制装置功能是否合格,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气密性、耐压性能是否合格、未经CCC认证或伪造冒用CCC标志和证书的家用燃气器具,以及假冒伪劣或存在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燃气用品及配件产品等风险隐患问题。
(四)重点方法。采用专项执法检查、日常监督巡查、暗访销售督察等方式整治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品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单位底数,开展自查自改。通过再次组织“扫街式”排查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完善相关燃气用品经营单位台帐,破除监管盲区。通过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压实燃气用品生产销售单位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自查自改。生产单位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环节开展自查,对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已经出厂的产品必须一律召回,并将自查情况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销售单位以进货查验、入库验收、标识标注等为重点开展自查,对进货来源不明、无执行标准、无厂名厂址的产品一律下架。
(二)加大检查力度,监管全面覆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前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基础上,继续对本辖区燃气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商超、五金店等燃气用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对经判断明显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或存在重点问题的燃气用品,一律采取现场下架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严防可直观判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产品流入使用环节。在加强线下销售主渠道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应加大对线上网售假冒伪劣燃气用品的质量监管,扩大监管覆盖面,指导电商平台严格审核把关,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燃气调压器执行标准情况、产品外观和展示情况、商品网页宣传情况等开展全面自查,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无执行标准、“三无”或出口压力可调节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调压器等产品,严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中压阀宣称可用于餐饮、家用,销售出口压力可调节的调压器宣称猛火、中压、可调节等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
(三)组织监督抽查,强化质量监管。对燃气用品生产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抽查,聚焦燃气调压器等重点产品,以出口压力、调压静特性、气密性、结构、压力或者流量安全装置等项目为重点指标,加大流通领域抽查批次、频次,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强化“即抽、即检、即报告、即处置”工作机制,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要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置,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迅速排查原因并及时整改。
(四)严格案件查处,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盯集中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严厉打击销售可调节或不具备过流切断装置调压器等违法行为,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燃气用品销售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排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存在无证生产、假冒伪劣、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企业,要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违法企业,发证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相关证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强化震慑效应。
(五)推动追溯管理,提高全过程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鼓励燃气用品生产单位运用商品二维码技术,通过扫描即可获得产品名称、生产规格、质量控制、出厂检测报告和质量安全员等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实现全流程质量追溯。燃气用品销售单位要建立进销台账制度,记录燃气调压器的进货来源、出货去向和库存、质控等经营与质量相关信息,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信息追溯机制。在现场检查或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做好问题产品信息记录和生产溯源,对来自我市的问题产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局。
(六)建立包保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突出燃气调压器质量安全监管,对燃气调压器生产单位和有批发业务的销售单位实施质量安全包保责任制度,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与生产单位或有批发业务的销售单位对应的包保责任清单,结合生产经营活动中影响燃气调压器质量安全的关键风险点,明确管控事项,明确管控任务,明确管控责任。对燃气调压器零售单位实施网格化管理,因地制宜划分确定质量安全管理网格,确保发生问题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
(七)广泛宣传教育,实现齐抓共管。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燃气调压器等相关产品标准宣贯工作,加强对生产、物流、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宣贯,引导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符合标准要求的燃气用品,通过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发布消费警示,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购买和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风险,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完成时限:2023年9月10日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整治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认真排查摸底,掌握本地区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发动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自查,积极进行整改。按时报送燃气用品生产销售单位摸排情况表和企业自查结果。
(二)全面整治阶段(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0日前)
通过监督抽查、监督检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实现动态销号清零,10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
(三)总结提升阶段(完成时限:2023年11月10日前)
各地监管部门对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实施“回头看”,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实现标本兼治、长效治理。对治理成效进行评估分析,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11月5日前将燃气用品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局。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协调质量监督、执法稽查、网监、信用监管、广告、认证认可等内设机构,细化措施,精心组织,严格执法,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在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中,要加强与住建、公安、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案件协查、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做好移送工作。
(三)严格工作进度。要按照全市集中排查整治行动进度安排,统筹推进本地排查整治工作。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区,市局将在全市质量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