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2-38050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3日 09:45:06
发布机构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十市监函〔2022〕56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相关检验机构,有关企业: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遏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为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提供技术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市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样类型及批次

2022年度共计抽检5类产品480批次,具体类型及批次如下:

(一)家用燃气具及消防产品(100批次)

1.家用燃气灶25批次;

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5批次;

3.燃气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输送用波纹软管及管件15批次;

4.燃气调压器、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0批次;

5.手提式灭火器10批次;

6.火灾探测器、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10批次;

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5批次;

8.消防接口、消防水带、消防水枪15批次;

9.消防应急灯具5批次。

(二)本地主导产业重点工业及食品相关产品检测(110批次)

1.电线电缆20批次;

2.水泥20批次;

3.建筑用钢筋20批次;

4.汽车用橡胶软管及软管组合件10批次;

5.PVC聚氯乙烯管材(排水管)、波纹管10批次;

6.PPR塑料管材(给水管)、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10批次;

7.塑料一次性餐饮具10批次;

8.纸质一次性餐饮具10批次。

(三)环保及能源产品检测(85批次)

1.无烟煤5批次;

2.车用尿素溶液10批次;

3.车用汽油20批次;

4.车用柴油20批次;

5.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30批次。

(四)防疫物资及保障民生产品检测(85批次)

1.一次性防护口罩15批次;

2.一次性防护服5批次;

3.一次性橡胶手套5批次;

4.消毒用品15批次;

5.学生校服10批次;

6.童车、童鞋10批次;

7.老人服装、老人鞋15批次;

8.老视成镜、配装眼镜10批次。

(五)校园周边产品(100批次)

1.护眼灯15批次;

2.学生用笔10批次;

3.修正液10批次;

4.橡皮10批次;

5.盲盒15批次;

6.造型黏土10批次;

7.抗压类的解压玩具10批次;

8.假水玩具10批次;

9.儿童玩具泡泡水10批次。

二、承检机构

根据“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商品质量安全抽样检验检测服务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01包家用燃气具及消防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02包本地主导产业重点工业及食品相关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十堰市工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所,03包环保及能源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04包防疫物资及保障民生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05包校园周边产品检测中标承检机构为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抽查时间

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10月31日。

四、具体要求

1.承检机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及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抽样工作时,辖区市场监管局应全力配合。

2.辖区市场监管局应派出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抽样过程中用拍照、视频、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做好记录,确保抽查程序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3.抽样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抽样前应当主动向被抽样企业出示抽查文件、身份证明或行政执法证,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4.承检机构应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要求开展抽样检验工作。抽样时不得干扰、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抽查企业原则上以随机选取方式确定,每家企业抽样不超过2批次。样品应从企业成品仓库或者销售者的待销商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合格产品。抽样文书应按规定现场完成。对留存的备用样品数量要记录在案,妥善保管,未使用的备用样品在工作完成后全部退还企业。抽样时发现产品涉嫌假冒、违反3C管理规定和无证照生产经营等不需检验直接可判为不合格情形,应当终止抽样,由辖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5.当市场上同类产品抽检基数不足或难以满足抽检批次要求时,承检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局质量监督科报备后,适当调整抽检产品的类型。

6.抽取样品交由承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严格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不得参与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合法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签字、盖章。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7.样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要将《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4份,不合格5份)及时报送市局质量监督科,由市局质量监督科移交至各县市区局。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局质量监督科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8.本次抽检费用市局将按合同支付给承检机构,承检机构一律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9.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应将抽检企业信息、检查情况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如当时现场无法录入,应收集相应资料后续录入。承检机构应将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向市局质量监督科提交质量分析报告,按照“一类产品一个质量分析报告”的原则,认真分析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和监管措施。

联系人:市局质量监督科 贺新建 杨涛;联系电话:0719-8654938;邮箱:182022356@qq.com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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