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2-1848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5日 15:02:23
发布机构
十堰市茅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十堰市茅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文号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统一部署,十堰市茅箭区安委会、十堰市茅箭区消安委联合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 治理范围

(一)具有生产功能(小生产加工作坊、小仓储、小冷库等),住宿人员3人以上或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自建房(以上包含本数, 下同);

(二)具有经营功能(商店、网吧、纯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幼儿园、培训机构、养老机构等),住宿人员3人以上或营业期间人员10人以上的自建房;

(三)具有租住功能(出租屋、小旅店、民宿、农家乐等),住宿人员10人以上的自建房。

二、治理重点

(一)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外墙、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

(二)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完全防火分隔。

(三)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在室内公共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房间内停放、充电;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及其设置的雨棚与建筑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

(四)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建筑层数为4层以上的,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

(五)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或使用液氨制冷剂的冷库。

全区各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自身房屋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消除突出火灾隐患,有效降低火灾风险。

治理期间,各乡镇(街道)将派员对达到治理范围的自建房开展摸排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隐患将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整改。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十堰市茅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十堰市茅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