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

索引号
000014349/2021-2505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15:40:12
发布机构
市城乡住房建设局
文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局直属各单位、各项目参建单位:

根据十堰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统一部署,7月22日至7月30日,各地按照市领导对市住建局《关于对2019年7月前履行燃气行业监管职责进行深刻检查的报告》的批示精神,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开展拉网式排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按照十堰城区由市住建局领导班子带队,从市建管处和十堰市检测协会选派专家,各县市区自行组织检查,以查资料、看现场、问询谈话的方式开展,重点检查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履职情况和设备实体等工作。以在建项目自查和起重机械检测机构主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共检查在建项目287项(其中:存在问题项目127项),建筑起重机械629台(塔式起重机399台,施工升降机230台),检查共下发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128份、监督记录22份,发现各类隐患共613条(其中,涉及起重机械各类隐患259条),责令29台塔吊和9台电梯立即停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2个项目停工整改。

从检查情况来看,全市各参建施工单位都能按要求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都及时进行了整改。建筑工地能够遵守建筑起重机械规范要求,积极办理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对机械设备检查、保养,起重机械司机、司索工持证上岗;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一体化”企业接到检查通知后自发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检测,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安(拆)、使用管理工作较为重视。

但部分项目仍存在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安全重视程度不够,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

二、存在问题

(一)管理方面

1、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施工企业及项目部未完善设备管理体系,未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安全隐患。例如,郧西县文体中心项目,存在塔吊拆除过程中“一体化企业”拆卸工人只有2人,现场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督,严重违反《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2、参建单位安全意识有待提高。个别项目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有少数塔吊未经备案、群塔未经专家论证,部分设备锈蚀等问题。如,汉城世家二期一标项目,存在塔吊未备案、群塔未经专家论证。

3、监理单位监管不细致。部分监理企业未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体系,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方案只注重形式上的审核,但对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进行审核;现场监理人员未及时审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档案资料,对设备的日常检查也未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二)资料方面

1、个别项目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已过期未及时更换。

2、个别项目对“一体化”公司报送的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审核不严格,对审查过程“走过场”,对资料中存在的明显问题不能发现,甚至敷衍签字。

3、顶升加节验收记录不齐全,维保记录签章不全。如,竹山县城关镇大街农贸市场安置房项目。

4、部分“一体化”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现场安拆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部分项目建筑起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设备日常使用,部分项目起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滞后,维保记录、安装验收、顶升加节验收等资料收集归档不及时。

(三)实体方面

1、塔式起重机方面:部分项目群塔防碰撞和高压电线防护措施不到位,未严格按照专家论证后方案修改和使用,使用时存在大臂交叉碰撞和触电风险;部分塔吊标准节螺栓安装不到位,连接螺栓部分偏短或松动较为常见;部分塔吊起升高度限位、回转限位、行程限位、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等存在不灵敏和失效现象,个别塔吊限位甚至有人为破坏现象;个别塔吊附墙支承杆未采用标准配套产品,附墙预埋件穿墙螺栓安装不规范存在松动现象,附墙开口销仍然使用钢筋、铁丝代替;部分塔吊起升钢丝绳断丝严重超标,脱槽装置无效,起吊吊钩防脱钩装置失效。如,郧阳区汉水金岸6#7#8#楼项目塔吊已过检测周期未检测、存在围栏使用铁丝代替、小车断绳保险使用铁丝捆绑、小车钢丝绳开口销使用铁丝代替。

2、施工升降机方面:部分施工升降机存在地面锚固螺栓无防松措施,部分标准节螺栓松动或长度不足;个别施工升降机存在附着架与标准节未采用配套产品现象;个别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自由端高度超标,存在吊笼超出顶层附墙装置现象;部分施工升降机仍然存在起重限制器、天窗电气联锁开关、超载保护装置等不灵敏或失效现象,传动齿轮存在磨损超标现象。如,惠泽·东升综合楼项目施工升降机使用旧标准节,塔机起重量限制器失效,部分标准节螺栓松动,变幅钢丝绳前端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迅速整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检查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参建责任单位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专人进行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机械在未完成整改前均不得投入使用。各地对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2、强化教育,加强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各项目参建责任主体完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班前会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技能和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杜绝违章操作、无证上岗现象。加强起重机械的检查、交底、验收、安拆、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配齐起重机械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指挥,实施专业管理。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一体化”维保单位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旁站管理。

3、建立机制,长效常治。督促工程责任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和项目部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塔吊、施工升降机安拆、使用等重大危险源实施过程的管理,并认真做好详细的监控记录。资料实行“一机一档”,内容要求齐全、真实、规范,构建长效常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

联系人:刘聪;电话:8672376;邮箱:726511671@qq.com;邮寄地址: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十堰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1821室)。

附件: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问题清单表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9日

附件: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问题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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