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地址
十堰市北京中路82号市民服务中心B栋19楼
电话
0719-8663245
传真
电子邮件
办公时间
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14:52:57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和创业扶持政策。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经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业务,拟定本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全市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组织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中央、省转移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资金和市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参与拟定全市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承担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稽核、预测预警工作,拟定应对预案,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我市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承担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选拔培养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定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定居和创新创业政策。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定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拟定并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定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组织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统筹协调扶贫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查研究和改革统筹推进工作,承担综合性改革工作和重要综合性文件、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组织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监督检查依法行政情况。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互联网+人社” “放管服”工作,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业务网上办理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和实施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参与拟定中央和省转移支付社会保险资金分配方案。承担数据统计、信息规划、有关重大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财政资金预决算。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就业促进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创业带就业等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定特殊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创业培训等政策。参与拟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城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市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和失业保险待遇和给付标准,拟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

(五)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技工学校开展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政策。指导监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承担人才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人才计划和项目。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指导实施全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拟定完善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市工作、定居、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权限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年度考核备案事宜,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聘用合同、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市表彰奖励办公室工作。实施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市级以下表彰奖励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相关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农民工工作科。统筹协调落实国家、省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定我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监督检查,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农民工维权工作、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指导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政策、规划及标准。

(十)劳动关系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规范全市劳务派遣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组织实施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拟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改革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政策,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按管辖权限受理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推进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

(十一)工资福利科。拟定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工资审核管理、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工资审核管理。

(十二)职工养老保险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并指导实施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和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拟定参保人员领取(含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政策,承担市直参保人员领取(含提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拟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和给付标准、领取病残津贴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承担我市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拟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康复、劳动能力鉴定等政策,组织落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拟定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定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标准条件。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

(十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拟定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全市企业(职业)年金、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情况以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十六)档案管理科。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时安全地移交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负责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档案管理。

(十七)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福利、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责任编辑: 孙相茹
方针政策权威发布,网上问政快速回应,最新资讯随时掌握。
十堰发布
  • 欢迎关注十堰政府网官方微信“十堰发布”
  • ① 打开微信——发现——扫一扫,扫描左侧的微信二维码关注。
  • ② 打开微信——通讯录——右上角“添加”,搜索“十堰发布”“syfb0719”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