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办理情况公示(十堰市第12批)

索引号
000014349/2021-3223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3日 23:45:28
发布机构
十堰市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
文号

2021年9月1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十堰市第12批生态环境问题3件(见附表)。我市高度重视,及时分办至相关县(市、区)、部门进行处理。现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附表:

十堰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2批,2021923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X2HB2021

09160031

1.十堰市武当山空港产业园建设导致张家湾(机场大道以北)在过去6-9个月时间山体破坏、水土流失。

2.空港产业园建设未网上公示区域性规划环评,特别是对神鹰工业园扩区后的新规划环评,未公示对机场大道以北山体破坏的生态和环境影响研究专题。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生态

信访人反映3个事项。

信访人反映的“十堰市武当山空港产业园建设”规范名称为“空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该项目由十堰市国投公司(原十堰市城投公司)招标,招标时项目名称为“十堰市机场路沿线土地收储整理项目工程(七星沟片区)一标段”,2018年 10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致函原十堰市城投公司,商情将该项目交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2019年1月,原十堰市城投公司《关于对机场路东部片区土地整理的回函》(十城投函〔2019〕9号)同意将该项目交由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该项目平整场地285亩,总挖方量约160万方,于2019年12月份开工建设,2021年5月竣工验收。信访人提到的“张家湾(机场大道以北)”即该项目所在地原七星沟村张家院。

1.信访人反映的“十堰市武当山空港产业园建设导致张家湾(机场大道以北)在过去6-9个月时间山体破坏、水土流失”事项,经调查核实,空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为山地整理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挖山填沟,存在山体破坏的情况。2016年,该项目办理了林业用地征地及相关补偿手续。2020年7月,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投公司组织第三方对项目编制了《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期场地平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于2021年9月18通过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审批。该项目场平完成后形成裸露边坡约2.8万m2,裸露地块约22万m2。该项目竣工验收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投公司立即组织对裸露地块和裸露边坡进行生态修复治理,其中裸露地块复绿工作于2021年6月开工,7月完工,目前治理效果初见成效;裸露边坡复绿工作于2021年7月开工,因今年雨期较长,影响施工进度,目前已完成75%的工程量。过去6-9个月内正值项目施工期间,偶尔发生暴雨导致局部山体水土流失的情况,信访人反映的“山体破坏、水土流失”事项属实。

2.信访人反映的“空港产业园建设未网上公示区域性规划环评,特别是对神鹰工业园扩区后的新规划环评,未公示对机场大道以北破坏的生态和环境影响研究专题”事项,经调查核实,空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属于土地收储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山地整理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该项目不需要做项目环评。该项目一期一标段由市国投公司转至开发区实施前,计划将该地块作为商业用地收储。2020年8月,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对武当山机场总体规划进行了批复和公示,批复中明确规定“将武当山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控制机场周边土地的开发和建设”。空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为土地收储项目,不需要做新规划环评。信访人反映的“空港产业园建设未网上公示区域性规划环评”事项不属实。

3.信访人反映的“特别是对神鹰工业园扩区后的新规划环评,未公示对机场大道以北山体破坏的生态和环境影响研究专题”事项,经调查核实,神鹰工业园于2016年通过规划环评审批(十环函〔2016〕104号), 2019年更名为空港产业园。空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属于武当山机场远期规划范围内,不属于空港产业园规划范围或神鹰工业园(空港产业园)扩区,仅存在项目名称相近,实则与空港产业园园区建设无关联。反映事项不属实。

属实

空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裸露地块复绿工作已于2021年7月完工,裸露边坡复绿工作计划于2021年10月完工。责成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投公司严格按照空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期场地平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扎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按计划做好裸露边坡复绿工作。

  

阶段办结

2

X2HB2021

09160017

十堰市房县红岩环保砖厂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挖国家矿产资源,破坏国家生态防护林。

房县

生态

信访人反映2个事项。

信访反映的企业全称为房县红岩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房县红塔镇油坪沟村四组。该公司主要从事环保多孔砖、空心砖、保温砌块的生产、销售,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生产工艺:取页岩矿土—粉碎—搅拌机—切块—焙烧成成品。原房县环保局于2016年1月12日以房环函〔2016〕006号对该公司建设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该公司2020年6月投资90万元改造建设脱硫设施一套,2020年11月9日办理了《排污许可证》,2021年4月30日与第三方机构签订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同,目前第三方公司正在对建设项目开展环保竣工验收。该公司采矿区域与砖厂生产区域在一起,未办理采矿许可证。

     1.信访人反映的 “房县红岩环保砖厂无采矿许可证,非法采挖国家矿产资源”事项,经调查核实,2005年各级政府为了节约土地资源、大力推广环保新型建筑材料,房县红塔镇党委政府为辖区内页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页岩机制砖生产企业房县红岩环保建材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已解散),系房县红岩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前身,始建2007年底,于2009年底建设完成,2010年投产,主要产品为生产页岩机制砖、多孔砖等新型建材。2012年底因“谷竹”高速路和房县至军店一级路的建设,将红岩砖厂厂区占用,砖厂转址。其间,砖厂制砖所需页岩矿土主要来源于砖厂建厂期间开挖的废料及“谷竹”高速路建设削坡废弃料,未发生采矿行为,故未办理页岩矿土开采许可证。2012年至2015年该企业一直处于选址和协调土地, 2015年9月2日以挂牌出让方式与原房县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企业建设用地共计8876.5平方米(折合面积13.31亩)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企业生产厂区和办公用房,2017年8月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砖厂于2018年6月6日办理了2018-0001413、1414号《不动产权证》,确定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2015年9月2日至2065年9月2日)。该企业在转址建设完成后,预定开采页岩矿矿区本已纳入房县采矿权设置计划,但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过程中,恰遇国家拟定建设房县至神农架高速路项目,且拟定项目连接线互通位置与预定矿区有冲突,为了避免造成国家损失,故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手续被迫停止,待“房神”高速项目连接线互通位置确定后,再决定是否给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高速路互通点位至今还未确定,企业办理采矿证问题暂缓至今。据调查,该企业自2017年8月至2021年4月投产期间,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开采页岩矿约43333.3立方米(吨)。2021年4月停止开采页岩矿至今。因此,该企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页岩矿土情况属实。

2.信访人反映的“破坏国家生态防护林”事项,经房县林业局查明,房县红岩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曾多次到房县林业局要求办理长期使用林地手续,因该公司一直不能提供采矿证,导致无法办理长期使用林地手续。该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在县林业局办理了《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房林资函〔2018〕16号),许可砖厂使用房县红塔镇油坪村集体林地面积为1.2959公顷(计19.4385亩),有效期为2年。该公司在实际生产中取土占用林地面积11.987亩,其中3.919亩林地在审批许可范围中,剩余8.068亩为原审批19.4385亩以外的林地面积,其行为属超审批范围违法占用林地。截至目前该公司实际使用林地面积为3.919亩已到期,进入植被恢复阶段。经比对林地一张图及生态公益林数据库,房县红岩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及违法占用的林地均属一般林地,不涉及国家生态防护林。因此反映“破坏国家生态防护林”事项不属实,但违法占用一般林地属实。

属实

1.针对房县红岩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2019年5月10日向企业下达了《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国土罚字〔2019〕14号),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并处罚没款32400元;2021年4月2日再次下达《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国土罚字〔2021〕4号),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并处罚没款16500元。目前该企业已停止非法开采页岩矿行为。

2.针对房县红岩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超出林地审批许可范围违法取土破坏林地8.068亩的违法行为,房县林业局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19年9月16日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鄂房林罚决字〔2019〕第13号),处以5.4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对破坏的林地进行了恢复。针对该公司占用林地植被恢复工作缓慢的问题,房县林业局于2020年8月3日和2021年8月21日下达了恢复植被、整改停工通知书,督促企业禁止发生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并及时恢复植被11.987亩。

3.房县政府已责成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房县交通局加强对上协调沟通,尽快确定高速互通连接线项目位置,并依法依规加快推进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审批手续,未获得开采许可证之前,加强对企业巡查监管,禁止企业无证开采和非法占用林地。

  

阶段办结

3

X2HB2021

09160035

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湖北路桥公司(施工方)在建设十堰至淅川高速公路项目中未严格规范施工,将水泥渣土、搅拌车的泥浆水排入河边,流入藕田,致使信访人9亩藕田种的藕全部死亡。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信访人反映1个事项。

信访人反映的“湖北路桥公司”全称为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十淅高速公路承建方,其子公司湖北东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了十淅高速公路SX-2项目中的白龙庙水泥混凝土拌合站,主要负责十淅高速公路武当山至丹江口市丁家营段混凝土供应。该混凝土拌合站位于武当山特区南沟村10组宋家沟,距离寨南河(河流流经南沟村六个村民小组,约六公里汇流入丹江口水库)约450米,该拌合站2019年4月开始建设,2019年10月投入生产。拌合站设有2台HSZ120型拌和机,供应主线桥梁、隧道、路基结构物的混凝土,混凝土供应方量约为18.88万方混凝土,搅拌站场地内设置有多级沉淀池用于沉淀生产废水。

2018年3月6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对十堰至淅川高速公路(湖北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鄂环审〔2018〕26号)。该项目于2019年9月开工,预计2022 年12月完工,建设预计工期39个月,其中武当山段4.2公里。

经调查核实,十淅高速武当山段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及施工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环评中各项环保措施,规范处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搅拌车清洗均在拌和站中进行,没有发现施工方施工过程中将水泥渣土、搅拌车的泥浆水排入河边的情况发生。同时水泥混凝土拌合站场区四周设置有导水沟和截污沟,拌合站废水及冲洗罐车废水部分蒸发,剩余冲洗水经导水沟进入沉淀池沉淀,沉淀后的废水回用于场地冲洗和施工便道降尘,所有生产废水循环处理利用不外排。沉淀池内的沉积物,定期清掏清运入专用弃渣场,现场核查时沉淀池运行正常。同时,经对寨南河进行巡查,未发现水泥渣土和洗搅拌车的浆水排放寨南河的痕迹。

信访人反映的藕田位于武当山特区太极湖办事处南沟村11组,距离混凝土拌合站及高速公路修建工地约1500米,面积约9亩。2021年9月17日下午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武当山分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南沟村与南沟沟河交汇处、南沟村藕塘进口处、南沟村藕塘西南侧、南沟村藕塘东北侧、南沟村南沟河藕塘下游100米的5个点位的水质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南沟村与南沟沟河交汇处、南沟村藕塘进口处、南沟村南沟河藕塘下游100米水三处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南沟村藕塘西南侧、南沟村藕塘东北侧两处的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水泥渣土和洗搅拌车的浆水流入藕田,但该藕田存在大部分藕叶枯萎的现象,枯萎的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综上,反映事项不属实。

不属实

1.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武当山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十堰至淅川高速公路(湖北段)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督促建设方和施工方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武当山交通运输局将对该拌合站加强监管,督促各项防护措施的落实和道路施工运输车辆环境保护管控。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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