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直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索引号
011081192/2022-5441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25日 15:04:22
发布机构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各市直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鄂建文〔2019〕2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和市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决定开展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相关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行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市直建筑业企业按20%比率进行抽检。市住建局通过采取对受检企业申报资料组织专家审查、网络信息核查、社保核查等方式综合进行。

二、检查范围

一是对统计在册的市直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近年已接受资质监督检查的企业除外)。检查对象将在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二是受检建筑业企业的一、二级注册建造师。

三、检查内容

(一)资质标准条件达标情况。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企业现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对于各类别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其主要人员指标按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

(二)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分别通过市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按时、准确、完整填报数据。

(三)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已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完成基本信息登记,所登记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系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用于资质标准达标的主要人员是否在一体化平台登记。

(四)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行为情况。一是检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行为,检查注册建造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本年度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人证分离、虚假挂靠现象。二是检查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查阅能反映近两年执业业绩的建造咨询成果文件签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不按规定签章等情况,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行为,是否存在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四、检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受检企业要对其现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行为等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按照以下要求整理,分别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提交备查。

1、资质检查方面。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1),及时更新和完善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登记信息(包括企业信息、用于资质标准达标的主要人员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技术负责人执业(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3)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职称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工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人员由企业缴纳的最近时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缴费人员清单、企业社保缴费发票凭证);

(7)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8)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发票等复印件;

(9)2022年或近期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10)按规定通过省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的2022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

2、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方面。填写《注册建造师检查用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注册建造师劳动合同复印件;

(2)本年度以来注册建造师工资发放记录复印件;

(3)本年度以来注册建造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

(4)反映注册建造师近两年执业业绩的有关建造咨询成果文件签章资料。

(二)核查阶段。受检企业要将自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于11月25日前报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市住建局将随机抽取专家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集中评审检查,必要时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检查结束后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整改汇总阶段。一是对资质检查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从市住建局作出《整改通知书》之日开始计算,整改完毕企业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并申请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完成整改后,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取消“经营情况异常”标识信息。二是检查发现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行为存在问题的,结合资质检查一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涉及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检查标准

(一)综合检查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分为“合格”、“不合格”、“经营情况异常”三种结论。

1、满足以下情形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1)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按规定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

(4)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2)未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存在相关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

(4)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

(5)提供虚假资料的;

(6)对不按通知要求接受检查、逾期未提交检查资料的企业,市住建局将在十堰市住建局官网(网址:http://zjj.shiyan.gov.cn.)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期满仍不配合检查的企业,视同“不合格”。

3、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

(1)具有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

(2)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的;

(3)近两年内未承接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的;

(4)在住建部门登记的联系方式失效导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的。

(二)依据《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的通知》《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等实施检查。

六、处理办法

(一)资质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对不符合现有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不含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责令其3个月内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涉及对非本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实施撤回处理的,需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判定实施。

2.对未完成一体化平台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整改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的,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并上报省住建厅,在一体化平台的企业查询信息中添加“经营情况异常”标识。

(三)对建筑业企业拒不接受各级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发现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并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行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或撤销的,由实施的资质许可机关将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六)对有严重违反执业注册制度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注册建造师个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对存在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情况积极开展整改。

(二)受检企业需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在检查对象名单公示后2日内,及时将企业联系人名单(附件3)电子档报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传至QQ1565037872邮箱)。对照通知准备好相关台账资料备查,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绝不姑息。

(三)检查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廉洁自律。

联系人: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  韩欣、李国立

联系电话:0719-8654095、8662833

附件: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2、注册建造师检查表

3、企业联系人名单

4、2022年市直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受检企业名单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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