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148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27日 18:22:20
发布机构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2022年我市出台了《十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版)(以下简称《细则》),于5月5日正式实施,有效期1年。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十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行业主体等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

联系人:王晓艳  联系电话:0719-8110807 

邮箱:979225818@qq.com    

联系地址:北京中路82号B栋2021室

附件:《十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十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措施,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职责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监督指导监管机构的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责处。

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局(以下简称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监管银行负责做好监管账户和资金管理工作,按监管机构拨付证明办理资金拨付。按揭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按揭贷款时,负责将购房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监管账户中。

人民法院保全、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执行。在人民法院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扣划时,监管银行应说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监管机构。

二、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方式的付款等)。

(三)凡在十堰城区(不含郧阳区,下同)办理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应接受预售资金监管。

三、开设监管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五)申请开设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网上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登陆十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2)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2.要件审核。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开设账户审核通过的,监管机构发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四、签订监管协议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后,登录监管系统录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打印《十堰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并盖章,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监管银行盖章后,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监管机构存档。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时,应当在监管系统上传以下材料:

1.施工合同及建筑材料、设施设备采购合同等(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2.项目成本预算书。

3.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五、购房款交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告知并协助购房人将新建商品房购房款全部直接交存到监管账户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定,及时通过十堰市房屋管理综合平台和监管系统完成合同网签和资金入账,并及时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上传相关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按揭贷款转账凭证、银行回单、网签合同信息明细表等资料至监管系统并完成监管资金入账。

2.签订分期付款购房合同购买房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同期商品房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督促并协助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尾款转入监管账户。

3.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按揭银行应当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后,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该套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明的监管账户中。

4.监管机构在对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首次付款核对无误后,对网签合同信息明细表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

监管机构定期对商品房住房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入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入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应督促其整改。因司法、行政部门托管、化解矛盾纠纷等特殊情况无法入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九)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账户内可满足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要的工程建设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

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优先作为重点监管资金,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再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达到规定额度后,监管机构及时通知监管银行可以按规定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用于项目主体、消防工程及供(电、气、水、暖)等配套工程建设相关的工程建设支出。重点监管资金直接拨付到与项目主体、消防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采购等供应商。

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土地贷款及项目银行借款、缴纳税费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集团公司在我市城区设立分(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严禁集团公司抽调监管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抽调监管资金等行为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

(十)对建筑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后批准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15%;对建筑工程形象进度未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批准预售许可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20%。

项目总预售款按批准预售许可面积乘以批准预售备案单价计算。

六、监管资金的拨付

(十一)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由监管机构发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通知书》告知监管银行进行告知,监管银行依据监管机构的拨付证明办理拨付使用手续。

(十二)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监管系统申请,由监管银行直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拨付使用手续。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前提条件为:进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总额必须达到重点监管资金规定标准、工程进度达到本细则规定的要求。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在提出申请时,应通过监管系统下载填报《预售监管资金使用备案表》,上传项目工程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监管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按以下六个阶段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1.建筑主体施工阶段。

项目建筑主体层高完成施工三分之二以上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出申请,经市建管处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办理拨付手续,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0%。

2.建筑主体结构封顶阶段。

项目建筑主体施工至封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出申请,经市建管处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后办理拨付手续,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0%。

3.建筑主体结构验收阶段。

项目建筑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供市建管处出具的该项目主体结构验收证明材料,经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后办理拨付手续,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50%。

4.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供市建管处出具的该项目五方责任验收证明材料,经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后办理拨付手续,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80%。

5.项目联合验收阶段。

项目经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供市住建局出具的项目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经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后办理拨付手续,累计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比例不超过95%。

6.不动产初始登记阶段。

在完成预售许可对应房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项目解除监管,可使用监管账户剩余资金。

单个预售项目多栋房屋工程进度不一致的,以施工进度较慢的楼栋为标准审核拨付资金。

鼓励和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技术,在资金拨付时给予支持。

(十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确需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按主管部门意见拨付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项目资金监管期间,项目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等事件的,按主管部门意见,对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进行管控。

(十六)监管机构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后,应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拨付条件的,监管机构向监管银行发送《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同意拨付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1.申请资金未达到使用节点或超出用款额度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3.不符合使用规定的情形。

(十七)监管银行依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拨付通知,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转入与项目主体、消防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采购等供应商账户。

七、监管账户变更

(十八)监管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或已全部撤销网上签约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账户,变更期间该监管账户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不得销售。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在监管系统上传以下资料:

1.《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3.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二十)监管机构自受理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监管银行发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原监管账户解除监管手续后,重新开设监管账户;已签订《三方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交回《三方协议》原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账户变更后,办理预售许可证证载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八、不明入账的处理

(二十一)购房人通过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等方式交存购房款或者各商业银行发放个人抵押贷款形成的不明入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划分到购房人名下。

九、冲正处理

(二十二)属于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上传以下资料到监管系统申请办理账务冲正:

1.冲正申请表。

2.监管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3.由于发放购房按揭贷款或者银行汇款等原因造成资金错误划入监管账户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发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十三)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向监管银行发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冲正通知书》(以下简称《冲正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二十四)因银行误传数据、拨付失败等原因,形成的不明入账导致账务问题的,可按照上述冲正流程处理。

十、退款处理

(二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已办理退房手续申请退款的,由交易双方共同申请,并在监管系统上传以下资料:

1.退房退款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原件)。

4.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监管机构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业务撤销、合同变更或通知监管银行退款等手续。    

十一、解除监管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结监管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监管账户的监管。

(二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解除监管的,在监管系统上传以下资料:

1.《解除监管申请表》。

2.监管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扫描文件。

(二十八)监管机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通过的,向监管银行发送《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到监管银行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十二、违规处理

(二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采取商品房网签备案、监管资金使用审批、预售许可审批等管控措施。逾期不改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1.未按照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购房款交存到监管账户的。

2.未按照规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

3.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的。

4.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违规挪用或抽调资金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承担由于盲目投资、非法集资、违法违规经营、挪用及抽逃预售资金引发的工程项目烂尾、违规交房、逾期交房等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采购等供应商,出具虚假资料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十)监管银行不认真履行监管义务,违反合作协议、三方协议及本细则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机构可取消其合作协议资格,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通报金融主管部门,由金融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一)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金融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或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十二)对本细则出台前监管中的项目,以项目当前工程建设进度为节点,对照本细则进行资金留存和拨付。未交付使用的,对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可以申请提取,对不足的以后期商品房销售入账金额补足。已实际交付使用的项目,按重点监管资金额度5%的比例留存,待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项目解除监管。

十三、实施时间

(三十三)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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