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征求《关于公布高排放机动车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000014349/2022-171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1日 09:22:34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持续降低汽车尾气排放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我国现阶段已对汽油车和柴油车实行了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即国Ⅵ排放标准)。我市目前的在用机动车中,处于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及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分别处于现行的汽油车、柴油车排放标准中的最低要求。据统计,处于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处于国Ⅲ及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占全市机动车总保有量的2.1%,且车辆本身的尾气后处理技术比较落后,普遍使用年限长、负荷强度大,尾气排放浓度较高,直接影响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拟划定为高排放机动车。确定并公布我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有助于推进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精准施治,是制定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政策的前提条件之一。

为了进一步减少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及全国其他地市划定高排放机动车目录的有关经验,我局起草《关于公布高排放机动车目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起止期限:2022年4月11日—5月10日。

通讯地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507室

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8654303

电子邮箱:syvehicle@foxmail.com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关于公布高排放机动车目录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减少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十堰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Ⅲ及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以上所指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是指国家发布的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十堰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机动车尾气污染污染情况,对我市高排放机动车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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