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立登记办理机构:市国土局 |
事项编码 | 420300-019-XK-001-01-01 |
实施主体 | 市国土局 |
法律依据 | 1、《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理条件 | 1、无 |
所需材料 |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申请人必须与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一致,与探矿权人一致或与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一致)2、采矿权申请范围坐标表(1980直角坐标)与埋桩定界材料(坐标必须是西安1980直角坐标)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8、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材料(公司名称必须与探矿权人或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一致。但企业转让或变更名称,且已经到厅办理手续的,可以视情况考虑)9、符合矿业权设置区划的证明材料10、批准文件(探转采的,提供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协议出让的,提供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招拍挂出让的,招拍挂出让批准文件)11、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12、其他申请材料13、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14、林业部门意见15、水利部门意见(备选)16、征地批文 |
办理流程 | 1、受理2、审查3、审批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
办事窗口 | 市国土局 服务地址:十堰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19-861678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 3:00-18:00(夏季) 交通路线:请乘坐15路、16路、18路、28路、31路公交车,到市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
收费标准 |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1000元/平方千米?年,不足1平方千米的按1平方千米计算。采矿权价款按采矿权出让合同规定征收。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