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办理机构: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420300-007-XK-029-03-01 |
实施主体 | 市公安局 |
法律依据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办理条件 | 1、无 |
所需材料 |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4、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办理流程 | 1、受理2、审查、决定3、办结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60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
办事窗口 | 市公安局 服务地址:十堰市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719-867126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冬季) 3:00-18:00(夏季) 交通路线:请乘坐15路、16路、18路、28路、31路公交车,到市民服务中心站下车。 |
收费标准 | 50元/证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