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从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索 引 号: 01108078X-2018-0002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11日 11:36:00 |
发布机构: 十堰晚报 |
文 号: 无 |
索 引 号: 01108078X-2018-0002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11日 11:36:00 |
发布机构: 十堰晚报 | 文 号: 无 |
“过去损害生态环境可能被行拘,今后还要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昨日上午,环保部关于召开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议后,我市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座谈会,市人大、环保、法院、检察院、司法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一致表示,将严格落实这一制度,使十堰的山更青、水更秀、天更蓝。
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市将从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计划今年重点围绕破坏山体、污染水体等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查典型案例,以形成威慑力,保一库清水永续北送。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等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 徐正国 特约记者 叶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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