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十堰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0-11-20 09:51:09
来源: 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安排,按照市委改革办要求,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起草了《十堰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有修改建议,可在2020年11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十堰市汉江南路15号房地产大厦603室十堰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1087888@qq.com 。

附件:《十堰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0日


十堰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18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因城施策规范有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鄂建〔2018〕3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构建更加完善的住房体系,现就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了贯彻党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及十九大关于建立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及省住建厅的通知要求,扩大住房租赁市场有效供给,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住房租赁运作方式。2025年前,全市基本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工作措施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鼓励市区两级组建国有为引导的、社会租赁企业为基础、个人出租为补充的房屋租赁市场经营服务体系。

1.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以市属企事业有房源的单位,以及中央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组建或者与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由国有资本控股、以房屋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为主导,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设立专门的房屋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等多层次的房屋租赁经营业务。积极引导房屋租赁企业从事多种类型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市场需求。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者新建住房,采取自主经营、与房屋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开展长期的住房租赁业务,发展租赁地产。

3. 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建立完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设置房屋租赁房源核验及网签端口权限,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引导成立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促进个人出租行为纳入市房屋租赁监管与信息服务平台监管。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

5.规范城中村住房租赁。加强城中村房屋租赁信息登记管理,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有合法手续的住房统一纳入市房屋租赁监管与信息服务平台监管。鼓励村集体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条件的合法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享受住房租赁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加强城中村违法建设治理,将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设问题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治理轨道,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二)建设全市统一的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

积极开展“互联网+租赁”服务,建立十堰市房屋租赁监管与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房源信息发布和房源核验、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等服务功能。推行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审核标准,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网上申请、网上签约、网上备案,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权责关系,规范住房租赁管理流程。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建立住房租赁数据库,提高住房租赁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水平。严格执行市场租赁信息及价格定期发布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将住房租赁信用管理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完善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1.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商品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周边或者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集中区域及租赁住房需求量大的区域,利用新建商品房项目,设定一定的条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租赁住房;探索将中心城区过去满足不了旧城改造规模的小地块儿,规划为住房租赁专项用地,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开发;鼓励利用“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住房租赁企业开展合作,面向社会出租;选取建成未投入使用的非住宅项目,在规划用途调整为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变且外观不发生大变化的前提下,按照公寓住宅标准进行重新设计,改建成租赁住房,经住建、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公寓住宅类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并验收合格后,面向社会出租;引导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合作,通过将存量商品房进行整体打包、改造、定制开发等方式,由住房租赁企业开展长期的住房租赁服务,将投资性住房消费转变为住房租赁供应。

2.鼓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市场增加供应。鼓励房屋租赁企业收购或者长期租赁闲置的非住宅项目,通过调整相关土地为住宅用地及住宅性质的规划手续后,将其改建为集中式公寓住宅。引导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长期租赁闲置住房,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我市设立的有关最小出租单位、承租面积及最多居住人数的基础上,将其改造为分散式公寓住宅,进行统一装修、统一经营。

3.将部分公租房源调整为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在住房租赁需求较为集中,且已建、在建公租房已满足保障家庭需求的区域,将部分富余的公租房源调整为社会类租赁型住房,在确保政府拥有产权的前提下,由政府公开委托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经营,面向社会出租,不再限定租赁对象。

(四)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1.完善规划、土地支持政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新增租赁住房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允许通过规划调整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闲置的工业、行政办公及商业等非住宅用地,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规划条件,在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用途调整为住房租赁用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可直接申报建设住房租赁项目。新建和改建的住房租赁项目产权整体登记为租赁住房,并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分割产权出售。

2.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积极落实涉及住房租赁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完善企业登记支持政策。房屋租赁企业申请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支持,将“房屋租赁经营”列为其主营业务。

4.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经房查(以家庭为单位),职工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依法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上一自然年一年的房租,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房租。

5.完善承租人享有公共服务保障政策。依法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后,承租人可按照《十堰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申领居住证或办理落户;可享受在我市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研究出台个人划片辖区承租房屋超过两年,并连续备案两年以上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6.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制定相应政策,将经营出租屋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纳入我市服务业支持范围,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及奖补。对利用现有存量非住宅及老旧小区住宅进行改扩建租赁住房出租的,可按照我市老旧小区改造政策予以奖补。房屋租赁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资金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统一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7.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安排一定贷款额度,对从事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支持;对将已竣工的库存商品住房转化为出租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要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住房租金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8.完善住房保障政策。鼓励从租赁市场筹集公租房房源,按照“租补分离”的原则,引导和支持住房保障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由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同时,通过新建人才公寓或者货币化保障等方式,满足新就业大学生和技术工人的住房租赁需求。鼓励利用住房租赁项目建设养老公寓,解决市场老龄化对租赁住房消费的需求,倡导新的住房消费理念及探索推行结伴养老模式,并享受国家发展养老机构的政策。

9.完善租赁住房配套政策。按照使用安全的原则,制定改建住房、商业用房用于租赁的土地、规划及建设报批的操作办法,明确房屋改建的设计、安全、验收和消防安全审查标准。将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必须在符合住宅燃气使用安全标准和相关住宅技术及设计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燃气。制定非住宅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等申报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立项、报批流程及相应管理办法。确定土地用途及规划调整为住宅项目的,其用水、用电、用气由水、电、气经营企业核实为民用性质,并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10.落实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租赁企业发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吸引社会化投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和服务

1.建立房屋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体系。房屋租赁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企业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登记备案;明确企业经营出租屋套(间)数、从业人员数量等企业标准和管理标准,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化、规模化发展。

2.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制定相应出租住房人均面积、人数、安全等标准,禁止非法群租行为,对不符合规定改造出租的“胶囊房”、“群居房”、“夹板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由住建、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予以查处。

3. 建立房屋租赁管理体系。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府房屋租赁管理体系,实行房屋租赁网格化管理,网格员做好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安全隐患巡查整治、综合管理等工作。明确各部门在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促进工作协调配合,推进部门共治共管。

4.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十堰市房屋租赁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改、教育、公安、人社、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管、卫生、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职能部门共享,各主管部门验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后,落实租赁主体相关税收、信贷优惠政策,并依法依规提供居住证、落户、入学、社保、公积金提取、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

5.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从事长期房屋租赁的企业和专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将出租房源和承租人信息上报相关部门,并在综治、公安、住建等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房屋租赁市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法委、国资委、发改委、经信委、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行政审批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行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全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办公,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督办。

(二)健全配套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各自工作分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行业自律等配套措施,完善审批程序,增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各项政策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宣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住房租赁行业;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为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营造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段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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