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经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施行,1999至2017年先后进行了5次修正,现行版本是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版本。
本法共9章87条,主要包括公路规划、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立法背景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公路运输在航空、铁路和水路等其他各种运输方式中始终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公路法》第1条明确了三个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公路建设,将有关公路建设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做法固定化、法律化;二是加强公路管理,保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公路及附属设施受到人为破坏和损坏,保障安全畅通;三是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这是最终目的,贯穿于《公路法》全篇。
二、适用范围
《公路法》第2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与公路事业有关的各项活动,包括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等。
特别说明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路”,是指能够通行汽车的公共道路,不包括城市道路,二者分别适用于《公路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三、公路的等级划分
《公路法》第6条明确了公路的两种分类方法。
一是按行政等级分。公路的行政等级由公路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决定,共四类,分别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将公路划分为不同的行政等级,主要是为了实行分级负责,县道、乡道、村道目前也被统称为农村公路。
二是按技术等级分。公路的技术等级由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决定,共五类,分别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分别对各技术等级公路的技术要求作了具体规定。
四、公路保护相关规定
一是公路受国家保护。《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二是治理公路“三乱”。 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和乱罚款统称公路“三乱”。《公路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五、路政管理相关规定
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简称建控区,《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是以建筑物与公路边缘(用地范围)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设置公路建控区的目的有5个:为公路今后上升等级和拓宽预留土地;防止公路街道化;避免沿线近距离建设施工对公路造成影响;控制公路沿线建筑,使汽车驾驶人有足够的行车视野,确保行车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和尾气等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二是涉路施工许可。《公路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是超限运输管理。《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六、公路建设相关规定
(一)公路建设基本程序。《公路法》第22条规定,“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一般说来,公路工程建设要遵循如下基本建设程序:①编制项目建议书;②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研报告;③编制初步设计文件;④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⑤组织项目招标;⑥申报施工许可;⑦组织项目实施;⑧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⑨组织项目后评价。
(二)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公路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二)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三)依法向国内外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四)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五)依法出让已建成公路的经营权的收入;(六)法律或国务院允许的其他资金来源。”